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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概述
第一节:担保物权的意义与社会作用
一、担保物权的意义
定义:指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之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一种定限物权。
他人财产—有形财产-动产+不动产;无形财产-可让与债权+不动产利用权;
分析:
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之清偿为目的—价值性、从属性
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之物或权利成立的权利(他人、自己)
为具有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交换价值、占有权能,
担保物权的两方面效力:优先清偿效力、留置效力。
二、担保物权的社会作用:
各国民法重视担保物权的社会作用:
担保物权为最佳的债权担保制度:
责任物质化、债权平等、平均受偿;
债权无追击效力、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
人的担保、物的担保。
担保物权为社会融资的基本手段,并由此间接促成经济繁荣:
由占有标的物的担保物权→不占有标的物的担保物权
新的担保制度:非典型担保物权、流通性担保制度、集合物担保制度。
第二节:担保物权的种类—立法例、学理分类
各国民法上的担保物权制度
罗马法:
信托(又称让与担保、产生于十二铜表法时代);
质押(形成于十二表法之后);
抵押(非占有质);
日耳曼法:
让与担保
占有质
非占有质
动产质
1804年法国法—近代物权法担保制度之先河:
17编:质押—动产质、不动产质;
18编:优先权、抵押权;
法国法系—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
1896《德国民法典》以18世纪-19世纪德国社会经济为背景,构筑了具有民族色彩的担保物权体系—一般抵押权、土地债务、定期土地债务、质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留置权、优先权(作为债权关系)
瑞士与德国相同
日本—留置权、先取物权(优先权)、质权(动产质、不动产质、权利质)、抵押权。
二、、担保物权的分类
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依发生原因)——费用性担保物权、融资性担保物权;
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依主要效力);
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依担保物权标的);
定限性担保物权与权利移转性担保物权(依构造形态之不同为标准)
占有担保物权与非占有担保物权(依是否移转占有);
典型性担保物权与非典型性担保物权(依是否为民法典明定)。
第三节:担保物权的本质与特性
一、、本质:
价值权-以抵押权为本质-非实体权而价值权;
与用益物权的差异:
目的不同-占有、不占有;
实现时间不同:将来、现在;
与债权结合的必然性不同。
二、、担保物权的特性
从属性
随伴性
不可分性
物上代位性
第十七章 抵押权
概述
一、、抵押权的意义:
定义: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的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相关名称: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
“不移转占有”;
特征:
抵押权为担保物权:优先效力、追及效力、支配价值;
为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不动产、动产、权利)而设定的物权
为不移转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日本法的不动产质权,抵押移转占有的约定无效,抵押权之优点-对比质权;
为就标的物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与普通债权人、与后次序抵押权人、在破产情况;
二、抵押权的特性:
(一)从属性:
抵押权存在、移转、消灭、均从属于债权;
抵押权从属性之缓和(最高额抵押)
从属性的内容: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为让与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二)不可分性:
(三)物上代位性
抵押权的取得:
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让与(从属性);
以法律规定而取得:(法定抵押权-合同法286条);
继承:为非转属性财产权。
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法定内容:原债权、利息、迟延利息、实行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约定优先适用、法定补充;
二、抵押权效力及于标的物的范围:
当事人约定用于抵押的抵押原物;
从物、从权利
A:从物:设定抵押权时为从物者、设定抵押物权后为从物者,得为抵押物-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B:不得及于的从物:从物为不动产,设定前第三人已取得从物的物权或物权性权利;
C:从权利:从属于需用地之地役权、从属于农民房屋的农民基地使用权
3、孳息:抵押物查封前、后的天然孳息;
抵押权着手实施抵押权时,法定孳息可以由抵押权人收取;
4、因抵押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
A-补偿金-城市规划;
B-保险金-火灾;
C-价款-转让。
三、抵押权的次序
(一)抵押权次序的意义及确定规则
意义:抵押权人相互之间-次序权;抵押权人与一般债权人之间。次序权;
确定规则:物权法的规则
登记抵押权之间,登记在先原则;
登记抵押权与非登记抵押权之间,登记抵押权优先;
同时登记抵押权,地位平等,按债权数额比例清偿;
次序在后抵押权先期拍卖抵押物者,在先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次序在后抵押权人对次序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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