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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担保物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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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概述 第一节:担保物权的意义与社会作用 一、担保物权的意义 定义:指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之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一种定限物权。 他人财产—有形财产-动产+不动产;无形财产-可让与债权+不动产利用权; 分析: 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之清偿为目的—价值性、从属性 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之物或权利成立的权利(他人、自己) 为具有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交换价值、占有权能, 担保物权的两方面效力:优先清偿效力、留置效力。 二、担保物权的社会作用: 各国民法重视担保物权的社会作用: 担保物权为最佳的债权担保制度: 责任物质化、债权平等、平均受偿; 债权无追击效力、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 人的担保、物的担保。 担保物权为社会融资的基本手段,并由此间接促成经济繁荣: 由占有标的物的担保物权→不占有标的物的担保物权 新的担保制度:非典型担保物权、流通性担保制度、集合物担保制度。 第二节:担保物权的种类—立法例、学理分类 各国民法上的担保物权制度 罗马法: 信托(又称让与担保、产生于十二铜表法时代); 质押(形成于十二表法之后); 抵押(非占有质); 日耳曼法: 让与担保 占有质 非占有质 动产质 1804年法国法—近代物权法担保制度之先河: 17编:质押—动产质、不动产质; 18编:优先权、抵押权; 法国法系—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 1896《德国民法典》以18世纪-19世纪德国社会经济为背景,构筑了具有民族色彩的担保物权体系—一般抵押权、土地债务、定期土地债务、质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留置权、优先权(作为债权关系) 瑞士与德国相同 日本—留置权、先取物权(优先权)、质权(动产质、不动产质、权利质)、抵押权。 二、、担保物权的分类 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依发生原因)——费用性担保物权、融资性担保物权; 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依主要效力); 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依担保物权标的); 定限性担保物权与权利移转性担保物权(依构造形态之不同为标准) 占有担保物权与非占有担保物权(依是否移转占有); 典型性担保物权与非典型性担保物权(依是否为民法典明定)。 第三节:担保物权的本质与特性 一、、本质: 价值权-以抵押权为本质-非实体权而价值权; 与用益物权的差异: 目的不同-占有、不占有; 实现时间不同:将来、现在; 与债权结合的必然性不同。 二、、担保物权的特性 从属性 随伴性 不可分性 物上代位性 第十七章 抵押权 概述 一、、抵押权的意义: 定义: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的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相关名称: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 “不移转占有”; 特征: 抵押权为担保物权:优先效力、追及效力、支配价值; 为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不动产、动产、权利)而设定的物权 为不移转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日本法的不动产质权,抵押移转占有的约定无效,抵押权之优点-对比质权; 为就标的物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与普通债权人、与后次序抵押权人、在破产情况; 二、抵押权的特性: (一)从属性: 抵押权存在、移转、消灭、均从属于债权; 抵押权从属性之缓和(最高额抵押) 从属性的内容: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为让与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二)不可分性: (三)物上代位性 抵押权的取得: 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让与(从属性); 以法律规定而取得:(法定抵押权-合同法286条); 继承:为非转属性财产权。 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法定内容:原债权、利息、迟延利息、实行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约定优先适用、法定补充; 二、抵押权效力及于标的物的范围: 当事人约定用于抵押的抵押原物; 从物、从权利 A:从物:设定抵押权时为从物者、设定抵押物权后为从物者,得为抵押物-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B:不得及于的从物:从物为不动产,设定前第三人已取得从物的物权或物权性权利; C:从权利:从属于需用地之地役权、从属于农民房屋的农民基地使用权 3、孳息:抵押物查封前、后的天然孳息; 抵押权着手实施抵押权时,法定孳息可以由抵押权人收取; 4、因抵押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 A-补偿金-城市规划; B-保险金-火灾; C-价款-转让。 三、抵押权的次序 (一)抵押权次序的意义及确定规则 意义:抵押权人相互之间-次序权;抵押权人与一般债权人之间。次序权; 确定规则:物权法的规则 登记抵押权之间,登记在先原则; 登记抵押权与非登记抵押权之间,登记抵押权优先; 同时登记抵押权,地位平等,按债权数额比例清偿; 次序在后抵押权先期拍卖抵押物者,在先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次序在后抵押权人对次序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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