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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药物不良反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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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药物不良反应.

第六章 药品不良反应 概 述 WHO的药品不良反应(Adverse Drug Reaction,ADR)定义为:一般是指在正常用量和用法情况下,药物在预防、诊断、治疗疾病或调节生理功能时所发生意外的、与防治目的无关的不利或有害的反应(原文为:A reaction which is noxious and unintended,and which occurs at doses normally used in man for the prophylaxis, diagnosis, or therapy of disease, or for the modification of physiological function. )。美国药剂师协会(ASHP)对ADR的定义为:指任何不期望发生的药物反应或药物的过度反应,有以下现象要高度重视:(1)突然中断药物(治疗或诊断);(2)需要更换治疗药物;(3)需要调整药物剂量(较小剂最调整不计);(4)必须住院治疗;(5)延长留院的时间;(6)需要支持治疗;(7)加重诊断的复杂性;(8)预后差;(9)暂时或永久性伤害,丧失能力或死亡;符合该定义有变态反应(免疫性过敏,发生于罕见的药物过敏)和特异质反应(罕见的个体对药物的非正常敏感)也可以归为ADR事件。 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办法》中药品不良反应定义为: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与ADR的定义不同,药物不良事件(Adverse Drug Event,ADE)是指药物治疗期间所发生的任何不利的医学事件,但该事件并非一定与用药有因果关系。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人群的用药风险,本着“可疑即报”的原则,对有重要意义的ADE也要进行监测。此外,假劣药引起的伤害事件,不合理使用、不正确用药引起的伤害也被纳入ADE监测之中。 药品不良反应的分类 一、药品不良反应的分类 药品不良反应常见的分类法为:①传统分类法分为A、B、 C类;②根据ADR性质的分类法分为:副作用、毒性作用、后遗效应、继发反应、首剂效应、停药综合症、药物依赖性、过敏反应、特异质反应、致癌作用、致突变及致畸作用;③按发生机制可分为A、B、C、D、E、F、G、H、U九型;④按严重程度可分为Ⅰ、Ⅱ、Ⅲ、Ⅳ级。 1.ADR的ABC分类法 (1)A型(量变型异常)药品不良反应:A型ADR主要是由药物本身或由其代谢产物所引起的,是药物固有药理作用的增强和延续,有明显的量效关系,停药或减量后症状很快减轻或消失,发生率高,但死亡率低。通常可在动物毒理学研究中发现,成为预测人体可能发生某些ADR的依据。副作用、毒性反应、继发反应、后遗效应、首剂效应和撤药反应等均属A型ADR。例如应用琥乙红霉素所致的胃肠道反应,剂量越大不良反应越重。一般与血药浓度密切相关,可通过监测病人血药浓度,调整剂量以减少或避免发生A型ADR。 (2)B型(质变型异常)药品不良反应:与正常药理作用完全无关的一种异常反应,主要与药物变态反应或病人的高敏体质有关,一般很难预测,因而难以在首次用药时预防这类ADR发生,其发生率低,但死亡率高。过敏反应、特异质反应属于此类。例如应用青霉素治疗量或极少量就可发生过敏反应。 (3)C型药品不良反应:一般在长期用药后出现,潜伏期较长,没有明确的时间关系,难以预测。其背景发生率高,非特异性(指药物),不可重现。发病机理:有些与致癌、致畸以及长期用药后心血管疾患、纤溶系统变化等有关。某些机理尚在探讨之中,如妊娠期服用已烯雌酚,子代女婴至青春期后患阴道腺癌。 2.根据ADR性质的分类法 (1)副作用(side effect):当一种药具有多种作用时,除治疗作用之外的其他作用可认为是副作用。在治疗量出现,一般较轻微,多为一过性可逆的机能变化。产生副作用的药理学基础是药物选择性低和作用广泛造成的。 (2)毒性作用(toxic reaction):由于病人的个体差异、病理状态或合用其它药物引起敏感性增加,在治疗量时造成某种功能或器质性损害。因服用剂量过大而发生的毒性作用,不属于ADR监测范围。一般情况下,具有明显的剂量反应关系,其毒性的严重程度是随剂量加大而增强。例如氨基糖苷类抗菌药物链霉素、庆大霉素等具有的耳毒性。因服用剂量过大而立即产生毒性,称为急性毒性(Acute toxicity);因长期服用后逐渐产生毒性,称为慢性毒性(Chronic toxicity)。 (3)后遗效应(residual effect):指停药后血药浓度降至最低有效浓度以下,但生物效应仍残存。药物的后遗效应可以短暂或较持久,前者如巴比妥类催眠药物在次晨引起的宿醉现象,后者如长期应用肾上腺皮质激素停药后引起的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4)继发反应(secondary re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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