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论述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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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论述题房地产法论述题

论述题 1、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前收回 参考答案: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内,国家不能随意提前收回土地的权利。但是,土地使用权不是绝对不可以提前收回。有两种情形可以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其一,因公共利益需要;其二,闲置土地达一定年限以上。 1.因公共利益收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0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可以理解为国家或政府兴办的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事业,包括国防、交通、水利、教育、科研、公共卫生以及其他公共、公益事业)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物权法》第148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发生误差当事人在合同中载明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   合同约定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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