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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立法角度谈对黑龙江省强制婚检规定的认识
谈对黑龙江省“强制婚检”规定的认识
——以行政立法理论框架为分析视角
行政法学院2010级研究生
米粒
2010031325
谈对黑龙江省“强制婚检”规定的认识
——以行政立法理论框架为分析视角
第一部分 引言
据2005年7月28日《南方周末》报道,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2005年6月修改通过《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但对第二章第八条关于强制婚检的规定没作修改,仍然保留了“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黑龙江人大的作法在全国引发了“强制婚检”的规定是否合法的争论。
昨日,来自江西的杨涛、来自北京的王金贵以中国普通公民身份,联名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进行审查。该建议书昨日以挂号信的方式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本案中黑龙江省关于“强制婚检”的规定属于地方性法规所规定的内容,笔者认为,其从内容、精神等方面与上位法律、国务院相关部门规章相抵触,因此根据《立法法》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之条款,我们认为材料中有关公民向全国人大提出对黑龙江省“强制婚检”的审查建议,符合立法法关于审查要求与建议提出的规定。
第二部分 梳理并对比涉及婚检的法律法规
婚检是指结婚前对男女双方进行常规体格检查和生殖器检查,以便发现疾病,保证婚后的婚姻幸福。婚前检查对于男女双方都有着重大意义。婚前检查的内容包括询问病史和体格检查两大部分。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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