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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与会计的差异
税法与会计的差异 第一章 收入及与会计准则的差异 一、内容与理论依据 1、税法收入——总括收入观点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2、会计收入——经营收入观点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二、收入确认原则异同 1、基本确认基础(前提)相同:均为权责发生制原则 会计:基本准则 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不遵循权责发生制要有明确规定 新税法中一些权责发生制的例外: (1)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会计上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核算的长期合同,包括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建造合同与劳务合同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按照企业分的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接受捐赠的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融资租赁的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具体原则不尽相同 会计: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谨慎原则,指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税法:坚持实质与形式并重; 所得实现原则; 纳税必要资金原则; 不认可谨慎原则。 所得实现原则: (1)在大多数情况下,纳税人在进行一项公平交易时就视为实现。 比如货物被销售、劳务被提供等,但只是价值改变、而没有发生实现事件,将不导致一项应税收入的实现。 (2)会计准则对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采取公允价值。税法目前还是基于交易实现确认所得。 例如,企业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票,该股票以公允价值计价,在企业持有股票的期间,股票价格上涨,企业产生了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但由于企业仍然持有该股票,因而这笔收益在税法上并没有实现,不能计入收入总额。 纳税必要资金原则 意义:为递延已实现收入的交易提供了基本理论依据。 例如,我国税法中免税重组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业务,可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据就是纳税必要资金的概念。→在没有纳税必要资金的情况下,可允许企业将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直至该资产被最终处置时才确认该所得的实现。 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计量的差异 (一)收入确认 会计: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税法: (二)收入计量 1、会计:按公允价值计量——与税法相同 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特殊: (1)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销售)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会计一次性确认) ——二者规定不尽相同 (2)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与税法相同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3)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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