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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员工作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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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员工作条例

延边大学党委组织员工作条例 加强组织员队伍建设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环节。建立一支数量足、质量高、素质好、责任心强的组织员队伍,严格把好党员队伍的入口关,是提高新党员质量的可靠保证。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的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意见》和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全省组织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组织员的设置 第一条 我校的党委组织员分为专职组织员和兼职组织员两种职务。党委建制学院(部)至少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总支建制的学院不配备专职组织员。 第二条 在校关工委设置2名兼职组织员。 第三条 党委建制学院(部)设置组织员的数量,根据该党委全年发展新党员的数量配备,每发展60名新党员,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 第四条 不设专职组织员的党总支,其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由校党委组织员办公室选派专职组织员协助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五条 组织员作为校党委派驻发展党员单位的代表,编制为2种:一是学校编制;二是学院(部)编制。 第二章 组织员的任职条件、职责及作用 第六条 组织员的任职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党性强,作风正,敢于坚持原则,懂得党的基本知识,有独立工作能力。 3、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4、原则上为具有副处级以上职务的党员干部。 5、党龄在5年以上,并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 第七条 组织员是受校党委委托,代表校党委主持发展党员工作的专职人员。组织员的工作职责,主要负责发展党员工作,同时,对基层党支部建设、党员管理也有检查指导责任。 第八条 组织员的具体职责 1、按照上级党委和校党委的要求,从实际情况出发,指导基层党组织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本单位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党员工作规划。 2、紧紧围绕党在新时期的中心任务给党的建设提出的新课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协助基层党组织完成发展党员规划,注意研究和总结发展党员工作的经验,及时向党委报告全局性、倾向性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总结经验,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 3、搞好积极分子队伍建设,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挑选、培养和教育工作,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4、组织员对新党员的质量负有特殊责任。对基层党组织发展入党的每一个对象,都必须进行严肃认真的审查。负责对发展对象进行考察、审查和组织谈话工作,并根据党章的规定,提出能否发展的意见,把好发展新党员的质量关。 5、指导和督促基层党组织做好对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6、检查基层党组织严格组织生活和坚持“三会一课”制度的情况及实际效果。 7、调查研究党员的思想状况,向党组织提出对党员进行教育的建议,搞好党员教育工作。 8、经常了解基层党组织在党员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校党委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九条 组织员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组织员不同于党委的组织委员,也不同于组织部门其他岗位的工作人员。组织员是校党委发展党员工作的特派代表,是基层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员和监督员,是党组织入口的“哨兵”和“卫士”,是落实“从严治党”方针的第一人,代表校党委依据工作职责,独立行使权力。在重大问题上,要由组织员集体研究。 第三章 组织员的管理 第十条 组织员办公室的设置。 根据我校发展党员的实际,校党委设置组织员办公室,对全校发展党员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宏观掌握全校发展新党员工作,由组织部一名副部长任组织员办公室主任分管此项工作。 第十一条 组织员办公室的任务 1、在校党委领导下,对基层党组织的发展党员工作进行宏观指导,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 2、对组织员进行发展党员工作的业务培训,提高组织员的业务水平。 3、检查基层党组织的党员教育和管理情况。 4、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管理工作。 5、发现基层党组织在党员教育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6、检查落实党委发展党员规划和计划的落实情况。 7、负责全校组织员的管理、发展党员、党员管理教育和基层组织建设等工作。 第四章 对组织员的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组织员的工作受校党委领导,所有工作都向校党委负责。要坚持原则,定期向组织员办公室汇报工作,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十三条 按照校党委《发展党员规划》的要求,与所在单位党委定期研究落实校党委发展党员规划和每年发展党员工作,保证学校发展党员规划的顺利完成。 第十四条 按照组织员办公室对发展党员工作的要求,及时完成发展党员预审任务,上报本单位当年发展党员计划。 第十五条 组织员所负责单位发展党员预审任务完成之后,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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