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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理念
广义的“法的理念”包括了人们对法的精神、宗旨、任务等的主观认知以及对法的价值的评价,它们都是法的理念的有机组成部分。广义的“法的理念”表示可能对立法,政策适用和司法判决等行为产生影响的超实证法律的因素。这种因素的载体成为一些观念或具体化成为普遍的基本原则,在现实中往往体现为对法律应当是什么、法律的理想和目的等进行的理性判断。狭义的部门法的理念则专指部门法的基石范畴,即反映本部门法独特本质属性的本位观念。
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内在精神,是经济法适用的最高原理, 是对经济法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是经济法制定的根本,主导着一个国家的经济法律调整,决定其倾向性以及实际作用。全面的理解经济法理念的含义,是十分重要的。正是介于此原因,经济法理念置于司法过程中,赋予司法以利益平衡为基础的适当裁量权,发挥司法在和谐社会中应有的作用,是十分具有法制基础与现实意义的。
编辑本段一、我国经济法理念研究的发展现状及定义
(一)研究发展
这的确一个值人深省的学术研究推进过程,作为法律最上位的思想,在中国经济法律的制定及经济法学的探索中,经济法理念却是最晚进行析解的对象。众所周知,理念研究的“空场”并非研究水平的问题,而是由于经济法承受了比其它法律部门更多的拒绝与打击,经济法自20世纪80年代引入我国以来,一直就似体制娇嫩的小孩,多次险些夭[1]折。然而,正是由于这些挫折,经济法学者们深刻自省并迅速成长,决不选择离开,而是更加执著地进入,从而使得现如今经济法理念探知的领域生机一片。
(二)发展现状
作为经济法律制度及运用的最高原理,经济法学者们坚持着与时俱进的现代化精神,这种精神的把握,并没有否认对传统理念观的秉承,认定经济法理念的历史性特色,是一种获具时代意识的扬弃。检视经济法理念的学说,许多具有强烈时代特征的新兴观点出现,皆力图揭示经济法理念之内在奥义;同时,在学者们的各种著论中,我们也看到了植入当今社会改革中的自由、效益、安全、公平、正义等理念。经济法理念的研究借中国当今日新月异的发展变得更加现代性,正如常健谈到的:“现代性运动及经济法历史发展进程表明,经济法理念正是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现代性的时代意识、理性化、进步观念与反思精神的法律确认与表现。”[2]现代性要求对理念的探索与时代的中国构成深刻的关联,在此意义上,经济法理念没有终结性质的发现。
(三)经济法理念定义
就目前来看,大多数学者所认定的经济法理念为:对经济法现象进行宏观把握和整体性人士所得到的最高精神或最终理想,对与人们的需要、欲求相洽互适, 且得到人们珍视、重视的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或追求, 是经济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3]。具体理解如下: 1、“经济法理念是对经济法的现象内在本质和规律的抽象概括和归纳”。这一句话说明了经济法理念内涵的来源。在认识和研究经济法理念时,一定要对经济法的现象进行升华与抽象,找准经济法的内在本质和客观规律,得到经济法理念的科学认识。 2、“经济法理念是对经济法现象进行宏观把握和整体性认识所得到的最高精神或最终理想”。这一句话强调了经济法理念是注重宏观和整体而并非以局部为研究对象,以确保经济法理念的准确性,确保经济法理念对整个经济法现象统帅作用的发挥,确保经济法的研究、立法和实施沿着正确的道路进行。 3、“经济法理念得到人们珍视、重视的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或追求”。这一表述说明了经济法理念是应然的而非实然的,是理想的而非现实的。不过,经济法理念仍然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因为它完全具有转化为现实的可能性,并通过经济法律规范的遵守和执行等方式得以实现,这样,经济法理念也就具有了实际存在的价值。从经济法主体的角度来看,经济法理念也是经济法最高层面的某种东西的信仰和追求,这种信仰和追求具有民族性、遗传性、稳定性和积极性等特征。经济法主体对经济法的某种信仰和追求对一国经济法律的实施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意义。
编辑本段二、经济法理念在司法领域的实现
(一)司法现状
如何进行“平衡协调”,以实现经济法“社会本位”的理想目标,在法治社会,应该是法的运行,即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基本过程。而法的实现最具体的体现就是个案。在发生经济法纠纷时,本着经济法理念,协调平衡涉讼方的利益冲突,使经济法追求的社会本位、实质正义得以发扬。在此过程中,司法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地位,理应发挥其作用,体现其价值,定纷止争[4]。但在实践中我国尚未能做到此点。目前,在经济法实务界,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1、人们更倾向于依赖立法和执法去推行国家的经济政策,而面对现实的经济法纠纷往往缺乏应有的关注,忽视司法的作用。 2、目前的经济法立法更多是授权立法。于是,在经济法理论还不成熟、经济法基本立法还不完善,以及自上而下“行政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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