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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疑问.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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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疑问

疑问一: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2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若用人单位既不支付2倍工资也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怎么办??用人单位会受到什么惩罚?   很多人肯定会说申请劳动仲裁,但实际对劳动者来说申请仲裁的维权成本太高,先不说钱就是收集资料都要花大功夫!!所以有没有更好的实际可用的办法呢??   疑问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严重的标准如何衡量?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胜任的标准如何衡量?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九大疑惑 疑惑一:合同条款违法或不符合实际情况,员工有没有拒签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用了三条来规范当员工恶意拒签合同时,单位的应对方法。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如果是因为单位所提供的劳动合同存在违法条款,从而使员工拒绝签订时,单位是否还享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比如单位要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来员工的月工资为一万元/月,但是单位为了规避法律的规定,在合同中写工资为二千元/月。这种合同无疑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在此情况下,员工要求将工资改写成实际的一万元,单位拒绝,所以员工拒绝签订此类合同。在此情况下,单位能否以员工拒签合同为由终止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再比如单位既没有对员工培训也没有约定竞业禁止,但是在劳动合同中仍然约定违约责任。员工提出异议,并拒绝签订,在此情况下,单位能否以员工拒签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这个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并没有给出答案。从公平角度出发,我认为,员工有拒绝签订违法或者不真实劳动合同的权利。签订合同,是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合同条款,应当以双方平等协商共同确定为原则,如果双方对合同的条款无法统一意见,而且原因在于合同一方坚持违法条款或者不真实的条款,则坚持一方应当承担无法签订的法律责任。所以我认为在此种情况下,单位不但无法以员工拒签作为终止合同的理由,不享有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同时,还应当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并及时改正自己的错误,与员工签订合法与真实的劳动合同。 疑惑二: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员工如果恶意拒签合同,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同时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此经济补偿金,究竟是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还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一员工2000年1月1日入职,2008年9月20日,单位要求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员工无理由拒绝签订。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终止了与此员工的劳动关系。问:此时,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是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还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是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则只有一个月的工资;如果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则有九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点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如何理解呢? 我认为应当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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