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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协章程细则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2012-2-14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结合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实际,制定《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是北京地区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
第二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推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为建设创新型城市、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市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以下简称市学会),科技类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区县科学技术协会以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和北京市科学技术工作方针政策,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促进学科间的联系渗透,促进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融合,推动自主创新。
第七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实施未成年人、农民、城镇劳动人口、社区居民、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行动,提高公众科学素质。推广先进技术。
第九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作用,促进科技类社团组织发展。
第十一条 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捍卫科学尊严。
第十二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制定和有关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科学技术人才。
第十四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研究、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工作。
第十五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六条 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
第十七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 兴办符合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九条 市学会、基金会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区县学会是区县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市和区县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团体会员。
第二十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执行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规定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参加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学会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在个人会员比较集中的单位可设团体(单位)会员。可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本《实施细则》和各自实际,制定其发展个人会员的具体条件和管理办法。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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