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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规章制度效力探析
单位规章制度效力探析
国网浙江江山市供电公司 周爱民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发展,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特定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呈现从行政化向市场化转变。在这种转变条件下,劳动争议案件逐渐增多,从当前劳动争议的情况看,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合理而导致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存在着很多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相冲突的条款。建立合法合理规章制度,有助于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关键词:单位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 效力渊源
导 言
在劳动合同纠纷的审判实践中会碰到很多涉及单位规章制度的效力问题的争议。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符合法定形式的单位规章制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单位规章制度究竟应当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单位规章制度是不是就是劳动纪律?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究竟要履行怎样的程序?单位规章制度的效力到底来自于哪里?其在何时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何时应当被认定为无效?这些都是本文将要探讨的问题。
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首先,对单位规章制度发展历程做一个简要的回顾,概括出单位规章制度的特点。其次,分析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和制定修改的程序。在此基础上,进入本文的第三部分,对单位规章制度的效力来源以及其在法律中的效力表现进行了分析。最后结合实践中出现过的一些案例,概括出法院在认定单位规章制度时应当考虑的一些因素。
单位规章制度概述
(一)单位规章制度的发展历程
单位规章制度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是在资本主义出现之后才发展起来的,一共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资本主义萌芽时期,这一时期单位规章制度属于雇主单方面立法。这一时期的生产形式还主要是手工生产,在手工生产的工厂中,雇主为了维持较好的生产秩序,往往延续以往习惯的做法,并将这些习惯固定下来,这种固定下来的习惯做法就是规章制度的雏形。此时的规章制度是由单位雇主一手制定,没有雇员的参与也不会有国家的干预。第二个阶段就是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这一时期的单位规章制度属于国家授权立法。在此期间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全面确立起来,为了加强竞争、提高企业效率,雇主不再沿袭以往的习惯而是直接着手制定企业的规章制度。这种规章制度完全代表了雇主的单方利益,引起了大量的劳资矛盾。为了缓和这种矛盾,国家才出面干预,将劳动法律关系纳入国家法律的调整范畴。由于当时信奉自由竞争的经济政策,所以国家往往很少干预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而是将这种立法权限完全交给企业来行使。立法对其限制较少,比较典型的例如《法国劳动法典》和《日本劳动标准法》。第三个阶段是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这一阶段的单位规章制度属于劳资共同立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自由竞争的不干预政策受到了挑战,以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并重为目标的凯恩斯的新经济政策为社会所推崇,雇员的地位开始逐步提高。为了缓和社会矛盾,企业规章制度的立法模式也由第二个阶段的授权式立法发展为企业和雇员合同立法、共同管理的立法模式,国家通过强制性法律规范来保证雇主和雇员的利益得到平衡。此时,很多国家的企业规章制度往往需要雇主和雇员的共同决定、平等协商才能生效,如德国的《企业委员会法》、《参与决定法》就是当时立法的典型代表。
(二)单位规章制度的特点
单位规章制度是指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是企业内部的法律。王全兴教授认为,单位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仅在本单位内部实施的、关于如何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1959年国际劳工组织特别委员会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下的定义为:适用于企业全体劳动者或大部分劳动者,虽非专门但主要是和就职中劳动者的行动有关的规则。
从上述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单位规章制度不仅包括关于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等规定劳动者义务方面的内容,而且还包括权利保护方面的内容,概况起来,单位规章制度的特征主要应包括以下几点:
1.制定主体的单方面性。单位规章制度大多数是由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的,例如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规章制度是由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的。但是也有少数国家,例如德国单位规章制度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制定的。单位规章的发展历程是一个从习惯到成文,从企业权力集中到国家适当干预,从单位单方面制定到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共决的过程,因此,单位规章制度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同制定更加符合发展的趋势。
但是,企业拥有单方面的规章制定权并不表示劳动者对此就毫无作为,既然单位规章制度是规范企业和劳动者两方的,劳动者就应该有恰当的参与权,才能充分的表达自己的利益,使单位规章制度不致成为企业单方面的代表。劳动者的参与在单位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不可避免,唯一有差异的就是参与程度的问题。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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