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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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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讲义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概述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从一国角度来说,可称之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法律事实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
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1、间接调整方法(冲突法调整)。间接调整方法是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和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
2、直接调整的方法(实体法调整)
直接调整方法是指制定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与义务。
二、国际私法规范
1、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是指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商事领域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和状况的规范。
2、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国际私法规则”。指明某种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调整的规范。
3、统一实体规范。又称“统一实体私法规范”,是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4、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包括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三、国际私法的渊源
一、国内法渊源
1、国内立法。
(1)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国际私法中的外国人民事法律地规范、冲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规范均可规定在国内立法中。
(2)国内立法的立法形式:
——散见式。在法典的不同篇章中分别列入国际私法规范,如《法国民法典》。
——专编、专章式。在法典中列入专章或专编对国际私法规范比较系统地加以规定。如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
——法典式。以专门法典和单行法规的形式,规定国际私法规范。。
2、国内判例。(1)国内判例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之一。(2)国内判例不是中国 国际私法的渊源。
3、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中国国际私法的渊源。
二、国际法渊源
1、国际条约。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的国际条约是国家间所缔结的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四种国际私法规范均可规定在国际条约中,因此,从国际私法角度而言有四种国际条约: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条约;统一冲突法条约;统一实体法条约;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条约。
2、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1)民商事条约可以在中国直接适用,即中国法官可以依据国际条约审判案件;(2)国际条约的优先适用原则。在国内法与国际条约不一致时,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3、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内容的,为世人所接受的行为规则。
国际惯例在我国的适用条件:(1)某法律关系根据中国的冲突规范指引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即国际惯例在中国的适用须以准据法是中国法为前提。(2)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相应规定。(3)中国国内法没有相应规定,应是指无论强行性规范还是任意性规范都没有相应的规定。(4)该国际惯例的适用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海商法》第268条、《民用航空法》第184条,规定了国际惯例在我国的适用。这些规则被称为“国际惯例补缺原则”。
第二章 国际私法发展史
1、法则区别说
2、国际礼让说
3、法律关系本座说
4、既得权说
5、结果说
6、政府利益分析说
7、最密切联系说
第三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及其解决
1、国际私法研究国籍的意义。
(1)、国籍是确定一个民事关系是否构成涉外民事关系的先决条件。因为区别一个人是否为外国人的标志是国籍。
(2)、国际私法中的许多涉外民事关系由当事人的本国法来调整,本国法就是当事人的国籍所属国法。
(3)、国籍是国家对某些涉外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的依据。也是各国国民在国际交往中受本国司法保护的依据。
2、国籍的冲突
(1)国籍的积极冲突。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称为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2)、国籍的消极冲突。 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称为无国籍。
3、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一个人同时具有内国国籍和外国国籍,按照内国国籍优先的原则,以内国法作为当事人的本国法。
(2)当事人所具有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如何确定本国法。a. 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为优先。 b. 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籍为优先。c. 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国籍为优先。
4、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当事人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时,以其居所所在地国法为其本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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