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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项目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讲述
XXXX 公 路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XX公路建设过程中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环保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强化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环保的管理与控制,预防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工程环保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规及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保规定编制。
第三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在参加程建设活动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并组织贯彻落实,切实把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
第五条 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工程建设保护环境”的原则,正确处理安全、环保与工期、质量、效益等方面的关系,切实把安全生产和环保工作摆在重要位置。
第六条 安全目标:
1、杜绝重大及以上的伤亡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
2、无重大火灾、机械设备事故,无火工品遗失事件;
3、工地建设达到安全要求,合格率100%。
第七条 环保目标:
1、工程环境保护设计指标,兑现率达到100%;
2、杜绝施工中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3、生产中的噪音、污水、粉尘达到排放标准;
4、生活中的污水、垃圾处置得到有效控制。
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施工中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进行监督检查,将各监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和环保工作纳入业主综合评比办法的内容之中。
第二章 安全生产与环保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等与生产安全和环保相关的法规、标准,执行所在地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安全专项资金的实施按《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各单位实施“五同时”,暨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和环保工作。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标准化工地建设”活动,各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标准工地实施细则”,加强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规范化管理,监理单位应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触电、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事故”等惯性事故进行有效预防、监控。
第十三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开展“安全月”、“岗前培训考核”、“板报”等多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和安全、环保检查评比活动。
第十四条 按照规定及时上报生产事故,执行国家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按“四不放过”的原则,查处安全、环保事件,查处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作业环境等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
第三章 各单位的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的职责
一、及时将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现场及相邻区域内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资料,与工程有影响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向监理、施工单位移交。
二、不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三、不对施工单位明示或暗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四、在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同时,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措施的相关资料。在申请开工报告的同时,向贵州省交通厅安全监督部门报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申请书”,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五、设置安全环保办公室,对在建工程安全生产、环保工作进行现场巡视监督,并视其问题、隐患严重程度分别填发“通知书”、 “罚款通知书”。
六、不定期组织综合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或隐患进行督促整改,并视其严重程度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职责
一、按照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和勘察,对所提供的设计勘察文件真实、准确性负责,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擅定生产厂、供应商。
二、设计应按照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对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
三、设计中应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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