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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处级领导干部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处级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06年2月23日,津城建院党[2006]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积极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逐步形成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干部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机制,建设一支适应学院事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实现学院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市委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处级领导干部。   第五条 院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学院聘任的处级领导干部,须是我院在编正式干部、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并在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等方面具备下面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积极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具备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思想和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和各项政策法规,有较强的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工作实绩突出,具有胜任本岗位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业务素质和专业知识,具有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 (三)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组织观念,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工作勤奋,讲求实效,廉洁自律,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四)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有全局观念,作风民主,谦虚谨慎,团结同志。 (五)身体健康,适应应聘岗位工作,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六)愿意从事管理工作,有较强的管理工作能力和工作经验。“双肩挑”干部,能以主要精力从事管理工作。 (七)未任过正处级领导职务而应聘正职的,一般应具有在副处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未任过副处级领导职务而应聘副职的,管理干部要有在正科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对于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在教学、科研等业务性岗位上有较丰富的经验和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八)进一步优化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新提拔的处级领导干部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作业绩及工作能力突出者,可适当放宽标准至专科学历。教学系(部、院)、教务处、科研处、图书馆的行政正职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负责业务工作的副职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提拔或交流到教学系、部行政正职岗位者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博士学位。 (九)年龄要求:新提拔的正处级领导干部(不含调研员)一般应在50周岁以下,副处级领导干部(不含调研员)一般应在45周岁以下。在处级领导干部集中换届时,续聘、续任原职务或交流到原职级岗位的处级领导干部,男一般应在57周岁以下,女一般应在52周岁以下。因工作需要,经党委批准,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十)聘任学院党群部门处级岗位或选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处级岗位者须是有三年以上党龄的中共党员,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和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 (十一)满足应聘岗位其他具体要求条件。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七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八条 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 (一)选拔系(部、院)处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在所在单位不同层次的教职工中投票推荐考察对象。本单位人员较少的,应由全体人员参加。 (二)选拔任用机关职能部门处级领导干部,参加推荐人员的范围由党委组织部根据相应职能部门的职责与工作要求确定。 第九条 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统计推荐票,综合分析。 第十条 召开党委会,党委组织部汇报推荐情况。党委会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一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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