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公司法完整版.doc

  1. 1、本文档共7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第四章公司法完整版

第四章 公司法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5分,2011年的分值为22分,是分值最高的一章。其中,2011年有两个案例分析题来自本章。在2012年的考试中,考生仍应高度关注《公司法》与《证券法》相结合的案例分析题。 2012年教材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主要变化是:(1)新增了“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司法解释;(2)新增了“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司法解释;(3)新增了“抽逃出资”的司法解释;(4)新增了“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的司法解释。 本章处处是考点,处处是重点,处处需要准确理解,处处需要死记硬背,复习难度很大。但考生应清楚的是,本章的试题一般会“直来直去”,只要考生把相关考点记准了,就可以拿到分,与《物权法》、《票据法》相比,本章对考生而言反而相对比较轻松。为了顺利通过《经济法》的考试,希望考生高度重视本章的复习。无非是多用点儿时间,而时间就像海绵里的水。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题 型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单选题 3题3分 2题2分 1题1分 多选题 2题3分 2题3分 案例分析题 6分 6分 2题20分 合 计 5题12分 4题11分 3题21分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单元 公司法的基本理论 一、一般规定 1.公司的分类(2010年单选题) (1)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取得营业执照(而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解释】分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也没有独立的财产,因此其民事责任只能由总公司承担。 【相关链接】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2.对外投资 (1)对外投资的规模 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解释1】《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的规模并没有限制,公司章程可以自己限定。 【解释2】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解释3】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2)对外投资的决议方式(2选1)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解释】《公司法》只是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在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之间选择,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 3.对外担保(2011年案例分析题) (1)对外担保的规模 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解释】《公司法》对对外担保的规模并没有限制,要看公司章程是否有限制。 (2)对外担保的决议(2007年单选题、2009年原制度单选题) ①2选1 公司为“他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②1选1 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 【解释1】公司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总经理、董事长不行。 【解释2】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1)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不行;(2)股东(大)会在表决时,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不得参加表决;(3)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而非全体股东)“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而非人数)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 4.对外借款 一般情况下,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二、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2012年新增)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需要对外订立合同,那么,该合同责任是由公司承担,还是由发起人承担?《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此专门作了明确规定。 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对相对人而言,合同中载明的主体是发起人,所以原则上应当由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但是,公司成立后,对以发起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发起人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是为自己利益而签订该合同,且合同相对人对此是明知的,该合同责任不应当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而应由发起人承担。如果合同相对人不知道发起人是为自己

文档评论(0)

lisufan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