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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传销进校园”普法讲义 职业技术学校法制副校长 郭大友 一、什么是传销?传销与直销有何区别? 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以第443号令和444号令发布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并分别于当年12月1日和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政府根据中国国情和形势发展需要,首次对传销和直销问题进行立法,从而结束了中国长期以来规范直销、打击传销无法可依的局面。这两个条例,对什么是传销、什么是直销进行了界定,解决了长期以来社会公众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的困惑,对区别合法与非法,提高公众识别和抵御传销欺诈的能力提供了有力帮助,也为行政执法机关打击传销、规范直销提供了法律武器。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根据这个定义,传销行为构成的要件有两个:一是组织要件。就是发展人员组成网络。组织者通过承诺给予参加者一定的“回报”,发展他人加入,后者再以同样的方式组成 “金字塔”式的上下线紧密联系的人际网络或组织隶属关系,形成传销的 “人员链”来达到管理、发展组织、牟取利益的目的。二是复式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参加者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的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另一种是参加者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如A发展BC,BC又分别发展DE和FG,在计酬上A分别与BCDEFG有关联。 《禁传条例》第七条列举了传销的三种类型或表现形式: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通常,我们把这种形式简称为“拉人头”。在国际上则被称为“金字塔欺诈”,各国普遍将其列入犯罪行为予以禁止。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通常,我们把这种形式简称为“骗取入门费”。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通常,我们把这种形式简称为“团队计酬”。在西方国家,也被称为“多层次直销”,多数国家予以限制,在有的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虽然没有禁止,但是采取了特殊的监管政策。 法规规定的这三种形式,只要具备了其中的一种,就构成传销行为。下面,举两个例子看它属于哪一种形式的传销? 案例一:李满意案 当事人李满意(女,46岁),受他人蒙骗由武汉来到山东滨州,被“洗脑”后、交纳2900元加入了组织。而后,以在滨州赚钱容易为诱饵,将其外甥王燕、王军骗到滨州,蛊惑他俩交钱加入了组织。王燕又把自己12岁的儿子发展为下线。王燕等3人将9000元交给李满意,李当天将款汇到其上线江中秋的银行账户上,获得提成奖1425元。 案例分析:这是一起“骗取入门费”和“拉人头”两种形式交织的传销案件。 “骗取入门费”的基本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让加入者直接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取得资格,另一种是让加入者高价购买一份产品取得资格,其产品质次价高,是用来掩人耳目的道具。 案例二:武汉新田保健品案 2002年3月,德州市工商局查获了武汉新田保健品案。此案中,凡是参加者需要交纳2440元购买一套新田公司的“紫苏油”,才能取得加入该组织的资格。该组织的人员共分为会员、推广员、培训员、代理员和代理商五个等级。根据每个人的业绩,由低到高逐级晋升,发展2名下线为“会员”,发展3—9名下线为“推广员”,发展10—64名下线为“培训员”,发展65—392名下线为“代理员”,发展392名以上的为“代理商”。报酬包括销售提成和奖励金。销售提成又包括直接销售提成和对下线销售额的提成,推销一套“紫苏油”,会员按照售价的15%提取报酬,推广员按20%提取,代理员按42%提取,代理商按52%提取;处于上线位置的推广员、培训员、代理员、代理商分别从下线成员的推销额中再按5%、10%、12%提成,发展一名下线,会员、推广员、培训员还可按4%、3%、2%得到奖励金。 案例分析:这个案例,是一起“拉人头”、“骗取入门费”与“团队计酬”三种形式交织在一起的典型传销案件。第一,组织者将传销的人员分为会员、推广员、培训员、代理员、代理商等五个等级,等级晋升以发展下线会员的数量来确定,且每发展一名下线还能得到资金奖励,因此,参加人员为了不断提升自己的级别和获得更多的资金奖励,会不断将他人拉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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