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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论基本知识培训资料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基本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是贯彻生产经营单位方针、目标,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目的:提高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感和自觉性,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普及和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从而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与健康。
《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安全理论基本知识
一、安全和安全生产安全——是指免除了不可接受损害风险的一种状态。即消除能导致人员
伤害,发生疾病、死亡,或造成设备财产破坏、损失,以及危害环境的条件。安全是相对危险而言的,在现实条件下,实现绝对的安全是不可能的,我们所说的安全是指相对安全。安全工作就是力求减少事故的发生和减少事故的损失。
安全生产——是指为了使生产过程在符合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的,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的总称。 二、危险 危险——是指造成事故的一种现实的或潜在的条件。 危险源——是指存在着导致伤害、疾病或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是可能产生不良结果或有害结果的活动、状况或环境的潜在的或固有的特性。 危险度——是指一项活动或一种情况下,各种危险的可能性及其后果的量度,是对失败的相对可能性的主观估计。 三、事故 1、事故和事故隐患:
《现代汉语词典》将“事故”解释为:多指生产、工作上发生的意外损失或灾祸。
在生产过程中,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从这个解释可以看出,事故是意外事件,是人们不希望发生的;同时该事件产生了违背人们意愿的后果。
事故隐患泛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2、事故的分类:
(1)记录事故: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2)未遂事故: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 (3)轻伤事故:轻伤是指职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构不成重伤的。 (4)重伤事故: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或大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5)死亡事故:根据国家标准又分为四种: A、一般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B、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9人的事故; C、特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0-29人的事故; D、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达30人以上或者死亡10以上但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性质特别严重的事故; 3、按事故伤害原因分类(1)物体打击;(2)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6)淹溺;(7)灼烫;(8)火灾;(9)高处坠落;(10)坍塌;(11)冒顶片帮;(12)透水;(13)放炮;(14)火药爆炸;(15)瓦斯爆炸;(16)锅炉爆炸;(17)容器爆炸;(18)其它爆炸;(19)中毒和窒息;(20)其它伤害。 四、不安全行为 不安全行为——是指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人为错误。包括引起事故发生的不安全动作;也包括应该按照安全规程去做,而没有去做的行为。不安全行为反映了事故发生的人的方面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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