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闲置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安乐死论文(精选4篇).doc

  1. 1、本文档共2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安乐死论文(精选4篇)

安乐死论文(精选4篇) 安乐死论文 安乐死论文精选: 试论安乐死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生命权保障研究 论文摘要 安乐死处在法律与道德、个体与社会等各方面的冲突和矛盾中,价值决定与事实选取并存,合法化争论异常激烈。但就生命权的内涵而言,生命利益支配权理应是生命权的重要资料,这也是安乐死合法化的权利基础。虽然中国没有立法确认安乐死,但不可否认安乐死合法化是现代礼貌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因此,制定专门的安乐死法,规定严格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于在安乐死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生命权保障是必不可少的。 论文关键词 安乐死 生命权 合法化 条件 一、问题的提出 2016年2月17日,武汉市一女子因身患癌症饱受病痛折磨,又无经济第一,生命观。赞成者以生命质量论为依据,认为生命质量是衡量生命价值高低的终极标准,指出个体的人具有社会属性和社会价值,具有最低层次的生命质量是一个人存在于这个世界的必要理由。反对者则以生命神圣论为依据,认为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生命于人而言具有至高无上性,一切应以人的生命为最高目标。 第二,生存权利。赞同者认为生命属于个人,个人有选取生存的权利,包括生存的方式与死亡的方式。安乐死便是在特殊状况下一种特殊的处分自我生命的方式,并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反对者则认为生命的存在是实现生存权利的前提,安乐死有悖于生存权利。 第三,社会效果。赞同者指出社会资源是有限的,允许濒临死亡的危重病人安乐死能够节约医疗资源。反对者则认为每个人都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对病人进行救治是社会的职责和义务, 以节约资源为名而对危重病人实施安乐死,是对个人基本生存权利的侵犯,违背了社会公正。 二、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 以上四个方面从不一样的视角对安乐死的合法性问题作了回答,各自都有必须的道理。但笔者认为,最重要的问题在于安乐死与公民生命权的关系,即生命权的内涵问题——生命权是否包含生命利益支配权。如果公民个人拥有支配生命利益或处分自我生命的权利,那么他理所当然能够选取结束生命的方式,这也是安乐死合法化的权利基础。 首先,生命权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格权利,因此从逻辑上讲,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务必弄清楚什么是权利。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如此解释道:“法定的权利不论是私人的或是国家、市政的等公共的,原先就称之为自由……每一个真正的权利就是自由。”权利即为自由,包括思想自由与行动自由,当然,就像关于将权利绝对化的说法经不起严格推敲一样,这种自由也是有限度的、相对的。从权利的层面来说,生命权人作为权利享有者自然拥有对自我生命利益的支配权。 其次,从生命尊严的角度看,生命权之内涵也不应仅仅停留在生命的安全与延续的层面,还应当包括尊严与结束,那里的尊严亦应包括生的尊严和死的尊严。人的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的结果,人的死亡也是一个过程,其中的状态和时光是可调节的,安乐死的本质就是调节死亡过程中的可控化因素,消除死亡痛苦,使死亡安乐化。安乐死所要解决的核心是“死亡质量”问题,是授死者以安乐,维护公民的死亡尊严,而非授之以死。 安乐死的反对者大多认为,允许安乐死有悖于国家对生命权的保护义务,笔者认为,这其实是对生命权内涵的一种误解。生命权是公认的三大自然权利之一,先于国家而于自然状态中即具有,因此,它首先是一种主观权利,这也是生命权的本质属性。国家对生命权的保护义务是为了弥补生命权作为主观权利在权能上的不足,为公民生命权的保护带给法律依据。除此之外,根据国家权力正当性的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不论是从权力的内涵、生命尊严的要求,还是与国家保护义务的关系来看,生命权都应当包括生命利益支配权。当然,安乐死的权利基础也就找到了,即安乐死是生命权人行使生命利益支配权的表现,也就是说,安乐死理应合法化。 三、安乐死与生命权保障的统一 康德曾说,权利就是“意志的自由行使,但是,根据法的普遍律,一个人意志的自由行使就应能与所有其他人的自由共存”,也就是说,权利是有边界和限度的,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才是合法的,个性是在行使处分权时更要严格按照法律的条件与程序。安乐死的很多反对论者就认为安乐死容易成为某些生命权人逃避职责或侵害他人、社会公共利益的借口,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发展,这无疑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因此,在严格的法律条件与程序下实施和保护安乐死才是对生命权的尊重与保障。 根据当前国际社会上的安乐死实践以及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要做到安乐死与生命权保障的统一,应当对以下几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第一,安乐死的适用范围。安乐死的本质是消除死亡痛苦、优化死亡状态,它所指向的不是由“生”向“死”的转化,而是由“痛苦”向“安乐”的转化。因此,安乐死的适用范围应当仅限于在当前

文档评论(0)

mcplj198370004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