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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课件04缔约过失、合同的效力报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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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课件04缔约过失、合同的效力报告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第四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与规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实际履行) (二)适当履行原则(主体、标的数量质量、期限、地点、方式) (三)经济合理原则 (四)协作履行原则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履行主体(债务人和债权人) 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及性质上必须由本人履行或受领以外,可由债务人的代理人履行或债权人的代理人受领,也可由第三人代替履行或受领。 (二)履行标的 数量与质量是基本指标 质量: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补充协议,协议不成的,按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仍然无法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数量:全面履行原则,但第七十二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履行地点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补充协议,协议不成的,按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仍然无法确定的。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方式(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结算方式)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补充协议,协议不成的,按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仍然无法确定的。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五)价款或者报酬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补充协议,协议不成的,按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仍然无法确定的。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六)履行期限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补充协议,协议不成的,按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仍然无法确定的。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七)履行费用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补充协议,协议不成的,按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仍然无法确定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变更住所或者其他行为而导致履行费用增加时,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一、概念 第五节 情势变更原则 指合同依法成立后,非归因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仍维持合同的效力显失公平,则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解除的原则。 2009.4.24《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2009年4月27日《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二、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对于上述解释条文,各级人民法院务必正确理解、慎重适用。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第五节 情势变更原则 二、适用要件 出现了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国家经济政策的重大调整,货币严重贬值,物价大幅上涨,发生暴动或罢工。 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于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以前 是订约时当事人不可预见的 事实的出现不可归因于双方当事人 因情势变更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三、效力     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涉他合同概述 第六节 涉他合同 与束已合同相对应。 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负担合同 二、第三人负担合同 又称为由第三人给付的合同、担保第三人给付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合同。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司法解释2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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