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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交警玩忽职守案的调查- .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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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交警玩忽职守案的调查 最近,《每日说法》收到一封“鸣冤”申诉信,此信是由灌南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二中队的王军和包学勤口述的,他们在信中讲述了一起全国罕见的特殊刑事案件,而案件的主人公正是他们自己。他们因追截一违章摩托车驾驶员,致该摩托车撞树,驾驶员死亡,曾是人民警察的他们因此被法院审判,最终被判定玩忽职守罪,请看——  王军、包学勤一案的基本案情  王军,系灌南县公安交警大队二中队民警,兼执勤小组组长,包学勤系该大队合同制工人。2002年6月2日上午,王军带领包学勤、唐文金等人在214、306线执勤巡逻。巡逻途中,查扣了一辆无牌无证的二轮摩托车,由包学勤(着警服)驾驶在巡逻警车前面行驶,10时许,包学勤至本县李集街东侧十字路口时,发现一人(即本案中受害人钱培佳)未戴头盔驾驶摩托车向北驶去,即停车向王军候望,王军挥手示意向北,包学勤即驾车向北追截,王军继续驾驶警车尾随其后。当包学勤追至和兴庄拐弯向东路段与钱培佳平行时,包学勤即向钱培佳打手势,示意停车接受检查,但钱培佳发觉后却加速行驶,包学勤亦加速追赶,王军继续驾车追随。由于车速过快,钱培佳摩托车在李集兽医站叉路口东约30米处,不慎撞到路边树上而倒地。包学勤见状,即减速驾车返回,至叉路口西侧迎面与王军警车相遇,包学勤即将该车已撞倒的情况告诉王军,王军明知前方发生事故,惟恐地方群众闹事,挥手让包学勤原路返回,自己继续向前从叉路口拐弯向南,急速离开现场。案发后王军、包学勤等均称未追过摩托车,也未见有事故发生。经法医鉴定,钱培佳系巨大钝性外力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嗣后,经调解,灌南县公安交巡警大队赔偿了被害人钱培佳家属丧葬费经济损失12万元。  2002年11月29日,灌南县检察院以王军、包学勤涉嫌玩忽职守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03年1月15日,灌南县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王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包学勤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宣判后,王军和包学勤不服提出上诉。  2003年3月24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军、包学勤一案是冤案,还是法院为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勤政性作出的正确断案,我们不妨让案件真相及各方观点在这里展现,让读者作出评判。  有关各方观点  王军、包学勤——  市县两级法院认定民警王军、包学勤构成犯罪没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首先,王军、包学勤在晴天在道路巡逻中,发现违章纠正违章,对违章者不服从指挥、检查,驾车逃跑实施追随是依据公安部有关规定履行公务的行为;其次,违章者钱培佳的死亡是自身违法行为造成的,根据法医鉴定结论和现场目击者证明,违章者是当场死亡,依据我国《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的有关规定,在钱培佳的死与王军、包学勤的不作为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构成犯罪。  另外,如果就仅仅因为警察未及时察看违章者的死亡现场,且此行为没有造成实际侵害,就认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检察院这样指控),是否违背事实真相夸大其词,危言耸听?(摘自王军、包学勤口述的读者来信)  灌南县公安局——  王军、包学勤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第一,钱培佳的交通违章行为客观存在,他未戴头盔驾驶摩托车,在弯道处从被超车的右侧超车,是严重交通违章行为;第二,王军、包学勤在巡逻执勤中,查纠交通违章,是依法行驶职权的合法行为;第三,违章者死亡是自身原因造成的,与王军、包学勤查纠违章无法律上因果关系。违章者自身原因造成死亡后,王军和包学勤没有立即察看现场与钱培佳的死亡无必然因果关系,即使他们前往现场,也避免不了钱培佳的死亡结果的发生。  (摘自灌南县公安局关于民警王军、职工包学勤玩忽职守一案的情况汇报)  连云港市公安局——  1、王军、包学勤在巡逻过程中发现钱培佳违反交通法规后及时进行纠正,示意其停车检查,系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  2、钱培佳的行为违反交通法规,并拒绝接受检查驾车逃跑,王军、包学勤二人对其实施追截,属于正当的公务行为,符合公安部《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力规范》关于追截车辆的有关规定。  3、根据法医鉴定结果和现场目击者证明,钱培佳系当场死亡,且钱培佳的死亡是由于自己急于逃避检查,惊慌失措而造成的,与王军、包学勤的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4、王军、包学勤没有及时组织现场施救,严重违反了人民警察职责,属于玩忽职守行为,但不构成犯罪,应依据有关纪律严肃处理。(摘自连云港市公安局向市委政法委关于王军、包学勤申请维权一案的情况报告)  江苏省公安厅——  一、王军、包学勤在巡逻过程中发现钱培佳存在交通违法行为后及时进行纠正,示意停车检查,系履行职责的行为;  二、钱培佳无证驾驶、挪用号牌、未戴头盔、违章超车等行为,已经违反了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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