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后危機时代虚拟经济与经济法的适应性问题分析.docxVIP

后危機时代虚拟经济与经济法的适应性问题分析.docx

  1.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后危機时代虚拟经济与经济法的适应性问题分析

2011年第 1期 后危机时代虚拟经济与经济法的适应性问题分析张莉莉内容提要:虚拟经济的健康发展是后危机时代主题之一,经济法律制度对此无疑起着支持与保障的重要作用。而当代经济法正面临着对虚拟经济形态的适应性困境,体现在它对市场的认知、对市场客体和市场运行的规制、对主体法律责任的规制等方面。在虚拟经济形态下,对经济法适应性不足的弥补应当从树立正确的自由观,提供有效的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制度,构建市场主体经济法律责任算方面出发。关键词:金融危机虚拟经济经济法适应性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 A一、经济法适应性问题的提出在社会领域,社会性事物存在自身与所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相适合的现象。“法律 ”作为社会性事物中的一类,同样也适用 “适应性”。从静态角度看,法律的适应性意味着法律必须准确地反映特定政治、经济、社会环境下的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正如卡奇曼(Kirchmann)在一次演说中指出的,“法律的材料是常在变迁中 。法律所赖以产生和生存的环境是不断变化的,这就更要其法律保持对环境的适应性,避免与现实需要脱节。这是从侧面反映了法律必须与 “一定地区、时间和条件 ”相适应。从动态角度来,法律的适应性意味着其发展经历着与现实的适应-背离契合这样一个不断完善的、螺旋上升的过程。对此,昂格尔曾提出以 “超级自由主义(super liberalism)”的概念重新构筑自由主义的制度,并在《批判法学运动》一书中着重研究法与社会秩序的相互关系。这样做 “并非使法溶解到社会之中,恰恰相反,是要让法吸收现实的因素,填补理想与现实之间的距离,根据新的实践目的修正理想等方式而获得内在的发展。”而这一吸收-填补-发展的过程就是法律在适应性不足时的自我调整,是法律适应性特点的动态体现。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适应性也应当成为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特性。其内涵包含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经济法的内容应当准确地反映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而不能和当前经济社会的现实需要脱节;二是经济法应当能够通过自身的应变方式使自身的内容适应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变化,通过与环境的适应-背离-契合不断完善自身。适应性对于经济法来说具有极大的意义,它使经济法能够准确充分地反映社会经济现实,并以其自身的能动的应变方式,适时根据社会变化作出反应,保证经济法与社会经济现实始终保持相对一致,并且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承受因客观形势变化所带来的影响,从而具有相对稳定性。二、现实情况的分析:经济法的适应性不足虚拟经济是在实体经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并脱离实体经济而形成的独立运行的、以虚拟财产作为经营对象的经济形态。我国虚拟经济的发展尚处于欠发达状态。究其原因,在于对虚拟经济尤其是金融衍生品市场认识不足,导致制度的无效供给。因此进行积极、有效的经济法律制度供给是虚拟经济得以健康发展的关键。然而面对与实体经济截然不同的虚拟经济形态,经济法律制度的适应性不足在 2008年金融危机中已有暴露。从导致金融危机的因素来看,一是各类金融机构及其他市场主体对于其从事的大量的金融交易尤其是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不计社会成本和潜在风险,追求个体利益的最大化,从而导致市场失灵;二是对于市场上极具盲目性和危害性的经济行为,政府或者寄希望于市场自身的内部补偿机制,或者有心干预却无力进行有效监管,从而导致政府失灵。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归根结底是法律失灵。也就是说,对于实体经济形态下的经济运行,经济法能够良好地矫正两个失灵,却在虚拟经济形态下无能为力。经济法对虚拟经济形态的适应性不足至少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表现在经济法对市场的认知上。对市场正确的认知是法律规制的基础。与实体经济形态相比,虚拟经济的市场分类显然是一个新的命题。由于市场的差异,虚拟经济的市场交易主体、交易目的、交易规则均具有与实体经济形态不同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使得实体经济形态下经济法的有效规制在虚拟经济形态下却无法发挥效用。在经济法规制无效的情形下,虚拟财产的交易就完全成为无约束的市场行为,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在 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美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是明确规范次贷的,这使得活跃于次贷市场的大量抵押贷款公司的行为既不受各项稳健经营法规的约束,也不受 1994年《住房权益保护法》的约束,从而为次贷中的违规操作埋下了隐患。表现在对市场客体的规制方面。虚拟经济形态下,市场运行所指向的客体是虚拟财产。而经济法对虚拟财产的定价标准没有确定。在虚拟经济中,由于与市场主体的心理预期等不确定因素有密切联系,虚拟财产的市场价格不再是以成本而是以观念为支撑,反映市场主体对其未来价格变动趋势的预期。那么如何将这一主观的现象以客观的制度形式确定下来,并且以一个可普遍适用的标准来衡量虚拟财产的价格?目前经济法显然没有解决这一问题。此外,经济法也没有确定有权

文档评论(0)

sd47f8cI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