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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小天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胡信伟专利侵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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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小天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胡信伟专利侵权

重庆小天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胡信伟专利侵权、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3)济民三初字第181号   原告重庆小天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78号重庆小天鹅宾馆。   法定代表人廖长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礼东、曾凡波,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信伟,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系山东省“嘉祥县白天鹅重庆火锅食府”业主,住山东省嘉祥县城获麟街121号。   委托代理人张兴、谢宏博,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伟,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系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白天鹅重庆火锅食府业主,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浣笔泉路47号二轻公司宿舍1号楼2单元205号。   委托代理人张洪印(系第三人张伟之父),男,1940年7月12日出生,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重庆小天鹅火锅食府总经理,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浣笔泉路47号二轻公司宿舍1号楼2单元205号。   原告重庆小天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小天鹅公司”)与被告胡信伟专利侵权、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被告胡信伟于200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张伟为本案的第三人或共同被告,本院经审核,依法追加张伟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04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小天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戴礼东、曾凡波,被告胡信伟委托代理人谢宏博,第三人张伟及其代理人张洪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小天鹅公司诉称,“小天鹅火锅”是由廖长光和何永智夫妇于1982年创建的个体火锅店,1988年成立重庆小天鹅饮食文化有限公司,1994年更名为重庆小天鹅饮食文化(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6月18日变更为重庆小天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过二十余年的开拓进取,发展成为以“特色餐饮”为核心,总资产达亿元的多元化跨国集团公司。其首创民族餐饮特许经营体系,荣获中国私营企业500强、中国最具前景50家特许经营企业等殊荣,并拥有多项知识产权,申请了名称为“锅”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9)、注册了第855959号、第1699925号小天鹅图形商标,在经营服务中形成统一的包含“辣妹子”形象图和“千秋巴国百年火锅”等广告用语在内的独特的装潢装饰风格和宣传形象,并通过连锁特许经营的方式在国内外发展迅猛,形成较高的知名度和竞争优势,“重庆小天鹅”成为知名企业名称。胡信伟未经许可,于2003年7月在山东省嘉祥县城区成立了“嘉祥县白天鹅重庆火锅食府”,取名“重庆白天鹅火锅食府”,借用原告企业的声誉,自称系“重庆小天鹅火锅食府”的姊妹店,并擅自使用了原告的服务商标、外观设计专利以及特有的装潢装饰,而店堂的环境、服务质量均达不到原告加盟店的水平,管理不到位,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商誉。同时,原告通过连锁特许的方式发展加盟店,在经营中所形成的特有风格延伸影响至山东省济宁市等地,被告胡信伟亦为火锅风味的餐厅经营者,与原告之间的竞争关系客观存在。综上,被告胡信伟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专利权,同时,又违背了经营者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触犯了我国《民法通则》、《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为此请求:   1.判令胡信伟停止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停止非法使用原告包括“辣妹子”形象图在内的特有的装潢装饰和“重庆小天鹅火锅食府姊妹店”宣传用语以及“重庆白天鹅”名称。   2.判令胡信伟在济宁市新闻媒体上向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判令胡信伟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调查费、代理费)20万元。   4.判令胡信伟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在本院依法追加张伟作为第三人后,原告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胡信伟与张伟共同承担上述民事责任。   被告胡信伟答辩称,其是第三人张伟经营的“济宁市市中区白天鹅重庆火锅食府”的加盟单位,并交纳了10万元的加盟费,其经营使用的装潢装饰、广告宣传,以及酒店的用具,如筷子、碗、锅等均是由第三人张伟提供,如侵权成立,侵权人为张伟,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人张伟答辩称,   1.其与胡八金签订的合同,而非与胡信伟签订合同,在实际经营中其与“嘉祥县白天鹅重庆火锅食府”为一种合作关系,而非加盟关系。   2.其未向胡信伟提供标记有“小天鹅”的物品。   原告重庆小天鹅公司提交证据和本院组织质证情况:   第一组,关于诉讼主体资格,原告提交: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3年8月13日出具的关于原告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证明。   第二组,关于拥有专利权、商标权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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