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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管理规定2009年修订稿
昭通市支队机关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四个秩序”,确保各项制度落实,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机关正规化管理规定》,结合支队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日常制度
第一条 一日生活制度。机关工作日通常保持八小时工作(操课)和八小时睡眠,规定起床、早操、就餐、办公、午休、业余活动、就寝、点名、查铺查哨、双休日、请销假等。
(一)起床。听到起床号(信号)后,立即起床。由于工作、学习、开会等原因,超过熄灯时间一小时以上时,支队值班首长可以确定推迟次日起床时间。
(二)早操。除节假日外,机关周一至周五均应出早操(一、三、五为训练,二、四为环境卫生清扫),由司令部管理股组织实施。机关部门领导(含部门正、副职)以下人员必须全员参加(修改:居住在营区外的干部,早上不出早操和打扫卫生),按时集合参加点名。因加班(十二点以后)、出差、生病等原因不能参加早操时,要向部门领导请假。点名时,由各部门领导说明不能参加早操的原因,其余人员说明无效。
(三)就餐。机关全体人员集中就餐添加:(除居住在营区外的干部)。餐前由管理股在食堂门前统一集合(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集合的,必须提前向负责人员请假。),组织唱歌后,按宣布的次序依次进入饭堂,任何人不得提前进入饭堂。不准带小孩到饭堂。就餐时在规定位置就座,保持肃静,厉行节约,讲究卫生,不得浪费,餐毕自行离开。除炊事人员(含司务长)和公务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厨房。实行自助餐,休息日和节假日坚持三餐制。干部亲属来队,不便在食堂就餐时,向管理股报告后可带饭菜到宿舍就餐,其它情况一律不准带饭菜出食堂。
(四)办公。遵守办公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添加:一、居住在外的干部于上班正点时间在办公楼一楼大厅参加点名,超出正点时间算作迟到。添加二、机关干部在上班时间统一点名(夏季八点,冬季八点三十分),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下班时,必须请假。办公时间应当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相互串办公室闲聊、办私事,不得因私事在办公室会客、带小孩上班。上午办公时间休息一次,时间二十分钟,统一由管理股组织做广播体操。
(五)午睡(午休)。午睡时间应卧床休息。午休时间可由个人支配,但要保持肃静,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六)业余活动。晚饭后至就寝前为业余活动时间,除支队组织的集体活动外,其余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得外出。因事外出必须向本部门领导请假,并于就寝前归队。支队组织的集体活动,所属人员(包括住营区外人员)必须参加。
(七)就寝。按时就寝,因故不能按时就寝时,应当保持肃静,不得影响他人休息。单身机关干部集中居住,两人使用一间宿舍。宿舍内可放置桌椅、床铺、衣物柜、脸盆架等,要整齐统一。内务设置按《基层正规化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条 点名、查铺查哨。支队机关每月由司令部统一组织点名一次,每星期由各部门利用适当时机进行一次点名(节假日和战备期间每日点名)。对机关单身干部实行不定时查铺或点名,由司令部管理股组织实施,每周至少一次。担负值班的首长和值班员每日要定时、不定时地对各级各类值班、执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三条 双休日。机关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双休日无特殊情况正常休息,周六上午由政治处统一组织周末育才活动、文体活动或业务培训。不值班、不备勤、家在支队附近的干部可以请假回家(周五下午离队、周日17时前归队)。其他干部外出必须经部门领导批准。星期日晚20点由司令部管理股组织集中点名。非因公外出按规定着便服,要遵守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防止发生警民纠纷。
第四条 请销假。外出必须按级请假,依比例批假,按时归队销假,未经批准不得外出。工作时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请假一日以内(不离开驻地,不在外住宿)的,由各部门领导批准;一日以上,按程序报政治处干部股办理批假手续。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续假。不假外出、超假或逾假不归者,按《纪律条令》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交退伙食费。机关干部不再缴纳伙食费,出差、到基层检查工作、蹲点、代职必须缴纳伙食费,修改:基层官兵上支队开会、出差等在支队机关食堂就餐,不缴纳伙食费,由机关司务长做好登记,年底由后勤处财务股根据就餐人数和天数统一核拨;官兵探亲、休假期间不再退伙食费;因征兵或参加集、培训等情况交纳伙食费的,凭收据按实在支队报销 。
第六条 食堂值日。食堂值日由司、政、后轮流担任,每个部门值日一月,次月第一天轮换。值日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每日三餐对食堂进行清扫,每周五晚饭后必须冲洗地板,擦洗桌椅及其它物品,保持食堂干净、整洁。公用的餐具、桌面、装调料的用具由每桌小值日负责清洗。管理股加强对食堂的指导和卫生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领导报告。食堂内的生活设施,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由各部门负责管理,其他生活设施(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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