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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铀矿冶设施退役治理环境管理规定
铀矿冶设施退役治理环境管理规定
铀GB? 14586—93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3—08—14批准??? 1994—04—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铀矿冶设施退役的程序,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环境整治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环境管理等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退役的铀矿冶设施,对非铀矿冶设施,其放射性物质含量超过有关标准规定的退役,应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GB 8703? 辐射防护规定
EJ 432? 铀矿冶辐射环境监测规定
3? 术语
3.1? 铀矿冶设施
具有一定规模的从事铀矿开采、选冶的场地、设备、构筑物、建筑物等设施,其中包括:
a.从天然矿石中每年获得多于10kg铀的实验设施和场所;
b.为评价铀矿床开掘的坑、井;
c.铀矿山;
d.铀选冶厂;
e.放射性废物处理系统。
3.2? 退役
对永久终止运行的铀矿冶设施所做的善后处理,以保证工作人员和公众免受残留放射性的照射和其他可能的危害。
3.3? 废物处置
将固体废物放在尾矿库、废石场、采空区或其他给定的场所,加以处理不再回取。处置也包括废气、废水向环境的控制排放。
3.4? 稳定化
就是对废石场、尾矿库进行必要的处理和处置的有计划的行动,保持长期稳定,防止由于自然力或其他原因引起塌垮流失,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3.5? 安全分析
对一项准备实施的活动进行的有关风险的分析和计算。
3.6? 废石
自矿坑(井)中运出的物料。包括:
a.? 基本不含铀、钍的脉石;
?b.? 无回收价值的低品位铀、钍物料。
3.7? 尾矿(渣)
这里指的是:
a.? 选矿过程中产生的废弃部分;
b.? 矿石堆浸后废弃物;
c.? 铀水冶厂浸出铀后废弃的矿砂和矿泥。
3.8? 尾矿库(尾矿池)
沉淀、贮存水冶厂尾矿浆中的矿砂和矿泥的专用设施。
3.9? 氡析出率
在单位时间间隔内穿过单位面积界面析出到空气中的氡的量。
4? 退役环境管理程序
铀矿冶设施退役的环境管理程序包括:
a.? 提出退役申请;
b.? 编制治理方案,同时编制环境预评报告书,并进行审批;
c.? 组织设计和实施;
d.? 工程竣工验收;
e.? 退役设施的移交和长期监护。
5? 申请和审批
5.1? 铀矿冶设施终产前应向主管部门提出退役申请报告,其退役全过程一般要在三年内完成。
5.2? 设施退役的申请报告内容:
5.2.1? 提供退役设施的名称、性质、类别、规模、服务年限和退役原因以及终止运行时间。
5.2.2? 提供设施退役并经过去污处理后剩余的污染源项种类、数量、总放射性活度、比放射性活度及非放有害物质成分和含量。
5.2.3? 描述被污染的构筑物及生产场所的污染水平。
5.2.4? 根据退役设施经去污处理、整治后的达标情况,论述是无限制或有限制使用的退役。并阐述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安全分析。
5.3? 设施退役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设施退役申请的同时,应提交退役方案,并对所提方案进行最优化分析。
5.4? 主管部门收到设施退役申请报告后,应及时组织专家对设施退役报告、环境整治方案进行论证审批。
5.5? 委托有评价资格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经主管部门预审后,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6? 实施
6.1? 污染设备的处置
污染的设备、器材、废旧钢铁等必须进行去污处理,直至其非固定α、β表面放射性污染度符合有关规定的标准要求。
6.2? 矿井
6.2.1? 退役矿井的坑口、井口及通往地表的天井口、风井口,必须采取永久性密封措施,要求达到封闭坚固、牢靠、无渗漏;坑口、井口封闭后应用土石加厚夯实恢复地貌,以防自然塌陷和人为破坏。
6.2.2? 对可能发生塌陷和崩落的地区必须进行治理,应拆除永久性建筑物,对不允许冒落的地区应用废石砌筑岩柱进行支护,控制地表崩落和塌陷。
6.2.3? 对可能有污水涌出的矿井,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6.3? 露天采矿场
6.3.1? 露天采场的边坡应进行稳定化处理,以防片帮、滑坡。
6.3.2? 对边坡崖高差大的地段周围,要砌围墙,并设永久性禁止入内标志,以防人畜误入,发生危险。
6.3.3? 露天矿废墟表面的氡析出率平均值超过附录A中A2条规定限值时,应进行覆土植被,以减少氡的析出。
6.3.4? 地表构筑物采取去污处理措施后,仍达不到10.1.2条要求的,应按放射性废物要求妥善处理。
6.4? 地浸场地
地浸采矿的退役处理,必须使矿井水恢复到可接受的水质标准,防止地下水和地表水受到污染。
6.5? 选冶厂
6.5.1? 选冶厂的退役,按照10.1.2条和附录A中A3条要求清除污染的地面、地板和建筑物的基底,可将这些废物埋藏在尾矿库。
6.5.2? 退役的堆浸场地必须将其废渣堆放在尾矿库或用适宜的物料覆盖,妥善处理。
6.5.3? 必须清除被矿石堆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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