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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教师导师制度暂行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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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教师导师制度暂行办法

青年教师导师制暂行 一、实施对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青年教师,须接受导师为期至少1年的指导。 (一)从事技工教育教学工作不满3年的新进教师; (二)根据实际情况,学院认为需要接受指导的青年教师。 二、导师基本条件 (一)具有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以上职称,从事3年以上技工院校教育教学工作; (二)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良好教学效果,师德高尚、治学严谨,学术水平较高; (三)能履行本规定要求的导师工作职责; (四)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可指导讲师、一级实习教师及以下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讲师、一级实习教师可指导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理论与实习教师可以相互指导,共同学习、共同提高。 三、导师工作职责 (一)指导青年教师认真执行学院各项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帮助青年教师熟悉和掌握教育教学工作规范和要领,督促青年教师按时完成学院布置的各项任务。 (二)指导青年教师认真熟悉和研究人才培养方案、课程目标、课程标准,拟写授课计划,教案编写,分析学生情况。 (三)指导青年教师提升备课质量和课件制作技巧,前两个月每两周检查1次青年教师的教案、课件等备课资料和素材。 (四)指导青年教师提高课堂组织能力。每一周听青年教师上课1次,听课后指出改进意见。 (五)指导青年教师进行课后辅导和批改作业,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 (六)指导青年教师命题出卷、监考、阅卷、成绩输入、教学质量分析等工作,全面完成课程教学任务。 (七)指导青年教师撰写教学工作总结、教学反思及论文。 (八)传帮带工作文件,包括计划、指导记录及听评课等资料每月归档1次,交由教务与督导科保存。 (九)在检查青年教师教学、教研工作中发现问题或不良倾向要及时指出,限期让其改进、改正,限期不改,指导教师有权提请教务与督导科及时处理。 四、青年教师的要求 (一)青年教师要自觉接受导师的指导,积极主动地与导师进行沟通与交流,提交相关资料和素材。 (二)每2周至少听导师的课1次,稳步提高课堂教学能力、运用电子媒体授课的能力,不断掌握前沿的教学理论,并及时提交听课记录给教务与督导科归入导师档案。 (三)学期末将工作记录、教学论文,工作总结和分析报告等提交给教务与督导科归入导师档案。 五、导师考核 (一)教务与督导科负责导师的考核,建立导师档案,收集导师指导青年教师传帮带的各类文件资料,包括计划、指导记录及听评课等资料。 (二)每学期对导师考核1次,由教务与督导科组织相关人员对全院导师的指导效果进行评估。 (三)指导效果的评估采用百分制,指导效果评估的评分内容及分值如下表: 序号 评分内容 分值 1 指导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书面材料 10 2 被指导教师的教案,学期授课计划,批改作业情况 20 3 被指导教师平时的表现(以指导期内的月考核为依据) 20 4 听取学生对被指导教师的反映(以学生评教的结果为依据) 20 5 被指导教师的课堂教学情况(评估人员随机听课评估) 20 6 被指导教师对教育教学理论的学习应用情况(主要以读书笔记为主) 10 (三)指导效果分为四个等级:指导效果优秀(评估打分在90及以上);指导效果良好(评估打分在80至89分),指导效果合格(评估打分在60至79分);指导效果不合格(评估打分在60分以下)。 (四)指导一个学期后,若指导效果特别明显的,指导老师可以提出申请,提前对指导效果进行评估,评估打分达90分以上的,可以提前结束指导关系。 六、导师待遇 (一)青年教师导师工作作为导师参加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评聘的一项必备依据。 (二)导师报酬:每学期给予指导教师指导费300元。 (三)奖励与惩罚:经评估,指导效果优秀等级的,给予导师一次性奖励500元;指导效果良好等级的,给予导师一次性奖励200元;指导效果不合格的,终止指导关系,并重新更换导师。 七、实施办法 (一)青年教师导师制由各教学部负责具体实施。 (二)青年教师导师制采用双向选择原则,由各教学部确定导师,报教务与督导科建立导师档案考核,人事科备案。 (三)为保证青年教师的培养质量,每名导师原则上每期指导青年教师1人。 本办法从2012年8月25日开始执行,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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