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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章程
**市**污水处理厂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行为,根据《公司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本公司由国家单独出资,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名称:**市**污水处理厂。
第四条:公司住所:**市新市区。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城市污水、污泥处理及深度净化,再生水利用。
第七条:变更经营范围,要依据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以实物出资为人民币118000万元。
第九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
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设董事会,成员为10人,其中职工代表7人。董事会中的非职工代表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1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为了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二)公司召开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董事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董事会。
(三)出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和总经理列席会议。
(四)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长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监事会提议时;
总经理提议时。
(六)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前十天通知。
如有第五条第2、3、4、5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七)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会议日期和地点;
会议期限;
事由和议题;
发出通知的日期。
(八)董事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电话、传真、Email等形式告知公司是否参加会议。如本人不能参加,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
(九)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时方可举行。每一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十)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十一)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
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十二)董事会决议可采取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十三)与会董事在对各个议题进行讨论和表决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准则。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对某一议题的讨论和表决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如果董事会的议题与董事存在关联关系,该董事应回避讨论与表决,董事会决议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对关联事项的表决,须经除该关联董事以外的其他参加会议的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十四)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董事会会议记录永久保存。
(十五)董事会会议记录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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