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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原理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法学: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 2.*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法这一社会现象及其一般规律的科学 3.*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4.法律制定: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权限,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法的活动和结果。 5.法律认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拥有司法权的国家机关,承认和赋予社会上已有的某种风俗、习惯、判例、法理、政策等以法的效力,借以弥补法律规范的漏洞、空白,弥补、克服法律的局限性,使法律适应不断变化中的现实社会。 6.*法律: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7.*广义的法:指法的整体,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规章等。 8.*狭义的法: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9.*自然法: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 10.*法的规范论:法律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命令,是以制裁作为保障的一种命令。 11.*法的民族精神论:一个民族的法律制度是其文化的自然体现,是在民族内部力量推动下形成的,民族精神、民族意义才是实在法的真正创造者,每个民族的共同信念才是法律的真正渊源。 12.*法的要素:是指构成法这个系统的部分、元素、因素。 13.法的构成:指法有哪些要素以何种方式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14.*法律规则: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的后果的准则 15.*法律原则:指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基础性规则 16.*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17.*法的作用: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具有外在性 18.*法的规范作用:从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出发,为人们提供行为的标准,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行为的模式,人们据此可以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 19.*法的社会作用: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是由法的规范作用而产生的。 20.*法的指引作用:法律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其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 21.*法的评价作用: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其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22.*法的预测作用: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23.*法的教育作用:指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24.*法的强制作用:指法律可以用制裁、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5.社会公共事务:指与统治阶级的政治活动相对应的社会活动。 26.*法律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方法和标准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27.*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28.*法的时间效力:指法律具有效力的时间期间 *法的生效时间:指法律从何时起开始发生法的效力。 *法的失效时间:又称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是指法律从何时起不再具有约束力。 *法的溯及力:又称法律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是否可以适用于生效以前时间和行为。 法的对人效力:指法律对哪些人具有法的效力 属人主义:法律只对本国公民有效力,不论其身处何处,而非本国公民即使身处本国领域内也无效力。 属地主义:法律适用于本国辖区内所有人,不论是否是本国公民,而本国公民不在本国时,则本国法律对其无效力。 保护主义: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本国法律是否有效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 折衷主义: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即既要维护本国利益,坚持本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照顾法律适用中的实际可能性。 法的空间效力:又称法的地域效力,是指法律在什么空间范围有效的问题 域内效力:法的空间效力在原则上以国家主权管辖范围为限。 域外效力:有时一个国家的法律在其主权管辖范围外也有效力。 法的事项效力:是指法对主体所进行的哪些行为、事项、社会关系有效力的问题。 法的效力层级: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不同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不同,形成一个错落有致的等级体系。又称为法律的效力等级、效力位阶。 *法的渊源:指法的本源,包括法的历史渊源、法的理论渊源、法的本质渊源、法的效力渊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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