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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形式与效力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法的渊源的概念和我国正式的法的渊源,并明确各自的制定机关;了解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了解法的基本分类;掌握法律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了解法律的对象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的具体内容,并掌握法的溯及力的概念。在这些基本知识的学习后,能运用相关知识厘清不同法源的法律,明确不同法律之间的效力层次问题。 教学要求 掌握法的渊源的概念和我国正式的法的渊源,并明确各自的制定机关; 了解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了解法的基本分类; 掌握法律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 了解法律的对象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的具体内容,并掌握法的溯及力的概念。 学习方法 熟悉课本基本知识; 与具体的法律相结合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 内容提要 第六章 法的形式与效力 第一节 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也叫法的形式。当代中国的主要法律渊源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法律、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等等。面对浩如烟海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之进行规范化和系统化十分必要。 第二节 法的分类 法的一般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国内法与国际法。 法的特殊分类有: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 第三节 法的效力层次 法的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是:任何法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下一级的法律不得同上一级的法律相抵触。法的效力层次的特殊规则包括:特别法效力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第四节 法的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范围包括对象效力范围、空间效力范围和时间效力范围三个方面的内容。 文本材料 第六章 法的形式与效力 第一节 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法的渊源,也称“法源”、或“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也叫法的形式。 中外法学家的著作及法的历史发展中,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制定法。即有不同的享有立法权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第二,判例法。即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判例。第三,习惯法。第四,法理。第五,国际协定和条约。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是以各种制定法为主的正式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法律、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等等。 1.宪法。宪法由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通过和修改。如同其他国家一样,宪法是我国最主要的法律渊源,它在我国的法律渊源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等其他法律规范均不得与宪法规范相抵触,否则一律无效。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其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法律又可以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基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修改的,旨在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问题,如《刑法》、《民法通则》等等。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旨在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具体方面关系的法律,如,《国家赔偿法》、《专利法》等等。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我们也可以将部门规章称为“行政规章”、“部委规章”,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4.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5.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内的规范性文件。它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冲突。 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内的规范性文件。它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冲突。 其他素材 包括图片视频动画等等 表现形式 技术实现方式(本栏由技术开发小组填) 备注 (本模板页请制作中自行加页使用,相应的参考资料,如案例等也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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