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的创制2012.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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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的创制2012

一、第 二十四 章 第 1 页 教学目的、教学要求、学习方法、内容提要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与立法相关的一些基本内容; 着重掌握法的创制的概念和特点;掌握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的设置; 掌握我国现阶段的立法基本原则和立法程序; 了解立法技术的概念和分类; 着重掌握法典编纂的概念和条件。 教学要求 1、着重掌握法的创制的概念和特点; 2、掌握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的设置; 3、掌握现阶段我国在法的创制中应坚持和贯彻哪些基本原则; 4、掌握我国的立法程序; 5、着重掌握法典编纂的概念和条件; 6、了解法典编纂的作用和意义。 学习方法 1、学习本章时,要注意与前后章节相联系,包括各概念的联系; 2、将课本中学习的内容与实际相联系。 内容提要 第一节 法的创制的概念与立法体制 一、法的创制的概念和特点 二、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的概念 国现行的立法体制 第二节 立法的指导思想与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立法的指导思想 二、立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立法程序与立法技术 一、立法程序 (一)立法程序的概念 (二)我国立法的基本程序 二、立法技术 法典编纂 一、法典编纂的概念 二、法典编纂的条件 三、法典编纂的作用和意义 二、第 二十四 章 第 一 节 第 2 页 教学内容 文本材料 第一节 法的创制的概念与立法体制 一、法的创制的概念和特点 (一)法的创制的概念 法的创制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法律的创制也可以称为“法的创立”、“法的制定”。 (二)法的创制的特点 按照上述概念,法的创制具有以下特点: 1、性质:法的创制既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也是国家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之一。国家的职能主要分为三种:立法职能、行政职能、司法职能,其中立法职能主要通过法的创制来实现,并为其他两项职能提供依据。另一方面,这项活动为国家所专有,它在主体上的限定主要如下。 2、主体:法的创制既包括有有创制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的创制活动。这就意味着非国家机关和不拥有法定立法职权或经过授权的组织不能创制法律。有创制权的两类主体中:其一,在法的创制活动中,有法定职权的法的创制居于主导地位,经授权的法的创制居于次要的辅助地位;其二,授权立法要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和充足的授权理由。 3、方式:法的创制既包括制定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除和认可活动。在这一点上要避免认识上的一个误区:法的创制活动并不仅仅指法的制定活动,还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除和认可活动,这样,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法的创制的概念和结构。 4、依据与要求:现代社会的法的创制活动是一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有没有科学的法定程序,是现代立法区别与专职社会立法的重要标准。 二、立法体制 (一)立法体制的概念 立法体制,又称为法律创制体制,是指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它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也包括中央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的创制权的划分制度和结构。法律创制体制解决的是如何分配国家立法权的问题。 一个国家的立法体制是同该国家的国家性质和国家结构形式密不可分的。在中国古代封建专制制度下,立法权完全归属于中央,而中央的立法权又决定于封建君主,是君主专制独裁立法体制。在联邦制国家结构的国家里,如美国,除了联邦政府外,各个州都有立法机关,也拥有比较大的立法权,没有明文规定的立法事项是属于州的权力。在单一制国家结构的国家里,采用一元立法体制,立法权集中在中央,地方根据宪法规定的权限形式立法权。 二、第 二十四 章 第 一 节 第 3 页 教学内容 文本材料 (二)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 立法是法律适用的基础,而不同的法律创制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则可能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如果不了解各个法律创制机关的立方权限以及制定的法律的性质,就根本不可能正确适用法律,因此,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我们必须了解我国的立法体制。 在香港和澳门回归之前,我国很明确属于单一制国家,我国立法体制的特点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一元、两级、多层次”。所谓“一元”是指我国法律是高度统一的,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单一的立法系统;所谓“两级”是指,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立法体制可以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立法机关和立法权等级;所谓“多层次”是指,无论是中央级立法还是地方级立法本身各自又都可以分为若干层次和类别。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我国的立法体制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因素,立法权和法律的性质呈现多元化的特点,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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