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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笔记
一、绪论
一、 整体法学问题 (考点)
(一)法学概念
法学是研究法、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二)法学属性(性质)
1.阶级性
2.科学性
3.社会性
(三)法学产生的历史条件
1. 立法的发达(社会上出现了立法发展到复杂而广泛的程度的时候,最早的是古罗马)
2. 社会上出现了职业的法学家阶层(五大法学家)
3. 有一整套法律概念、原则和规则的构成,以及一整套自成体系的创造
4. 出现了传授法律知道和探讨法律理论的机构,即出现了法律学校
5. 学科的分化程度和满足法律学问独立的知识系统的建立。
西方以及中国真正法律的划分是在近代,在科学主义、科学思潮之后,才成为真正的立法之林
(四)法学体系(辨析题)
1、法学体系
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按不同的标准有多种分法,如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国际法学、国内法学、法律史学、边缘法学
2、法律体系
一个国家现行有效的各个法律部门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学体系范围大于法律体系
1、法系
对法的分类的一种分法,依外部特征、历史传统对古往今来的分类
2、立法体系
一个国家立法权的划分体系
(五)法学的历史发展
三大主流法学派观点(须了解,不会直接考观点)
1、自然法学派
从古代希腊到后现代,是最古老最悠久的法学派,是法学知识之树的主干
(1) 古希腊---斯多噶学派(首次提出自然法学派)
(2) 古罗马---西塞罗 (国家法与自然法冲突,则国家法无效)系统化了自然法,使之成为了系统化的学说
(3) 中世纪神学---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
从这一时期起,自然法分为神学的自然法、世俗的自然法
(4) 古典自然法学派(中世纪晚期,理性主义思潮)---分为永恒法、神法、自然法、实在法
(5) 新自然法学派(二战以后)
2、分析法学派
(1)奥斯丁创造,是法理实证主义鼻祖 区别了经验主义和经院主义
(2)凯尔森---纯粹法学
(3)哈特---新分析法学 与自然法学派福特有争论,在实践中,自然法学派占上风
二、法理学本身问题(一般了解,考的可能性不大)
(一) 什么是法理学
狭义:专门研究实在法的学问(以奥斯丁、经验主义为其理论基础)
广义: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基本问题的学术门类,实质上就是法律哲学或法哲学
(二) 法理学特征
1. 以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以研究法律问题为宗旨的学术门类(具有问题性,主要在疑难性上,分别为事实上疑难、法律上疑难、道德上疑难,前两者为假疑难)
2. 法理学研究的是法律的基本问题或者说是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问题(为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个有效的说理模式和论证程序)
3. 法理学是哲学方法在法律领域的运用(哲学方法主要有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
4.
(三) 法理学意义(研究和学习)
1. 从理论上建构解决法治建设和法治发展过程中的实际问题的基本理论和分析模式,帮助人们形成和深化对法律的认识,提供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符合法律思维要求的理论思路
2. 帮助学生克服的普通人的思维方式和思维习惯,促使学生形成适应法律职业要求的系统的职业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思维方式,训练学生的法律理论思维能力
3. 帮助学生从整体上掌握法律及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提高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理论水平
从深层次上看,法理学的意义与法律思维联系密切,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根本上都是为了提高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思维能力,法理学的意义在于理论思维方面,对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思维能力进行训练
第一章 法律本质
(一) 采用本质主义法学的理由
1. 对于整合法律知识具有重要作用
2. 对法律本质的追求,就是对终极目的的追求
3. 由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我国法学的指导思想,而马克思主义哲学又是一种本质主义哲学,所以,我国采用本质主义法学。---最重要原因
(二) 法律本质与现象的关系(前年考过)
1. 什么是本质和现象
本质---法律的内在联系,深藏于法律现象之后,具有抽象性的特征
现象---事物的外在表现,本质的外化,是本质的外在表现形式和载体,是法律的外部联系的总和,具有直观的,表象的特征
2. 二者有相互区别、相互独立的一面,也有相互联系、相互统一的一面
区别:(1)法律现象是个别的、片面的、外部的东西。是法律本质的具体表现
~本质是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的共同的东西,相对显得普遍、深刻
(2)~现象是多变的、易逝的,具有较大流动性,不断改变形态
~本质相对稳定,较长时期内不会变化
(3)~现象可以凭直观获取,~本质只能靠抽象思维把握,深藏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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