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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全县特色小城镇建设工作考核方案征求意见稿--工作方案
年度全县特色小城镇建设工作考核方案征求意见稿--工作方案
根据沂水县《2014年度全县城乡建设工作意见》、《沂水县加快小城镇建设实施方案》(沂办发〔2011〕49号)文件精神,为保证我县小城镇建设良性、健康、快速发展,进一步强化督导考核,全面反映本年度各乡镇(街道)在特色小城镇建设工作中取得的成绩,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乡镇(街道)、沂蒙风情旅游景区。
二、考核方式
由县特色村镇建设工程指挥部及县绩考办具体组织实施,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成立考核小组进行考核。
考核采取“听、查、看”等方式进行。听汇报,听取各乡镇(街道)工作汇报;查资料,查阅各类档案资料、统计台帐;看现场,实地查看小城镇建设现场,对各乡镇(街道)、沂蒙风情旅游景区进行考核评分。
三、考核内容
考核共分为九大项,具体打分标准见《2014年度沂水县特色小城镇建设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一)日常管理(7分)。从机构设置、实施措施制定、调度报表、信息报送等方面进行考核。
(二)乡镇驻地改貌综合提升(10分)。推动建筑改貌由乡镇驻地向农村社区、重点村延伸,向“三线一部”延伸,向面上整体覆盖。进一步挖掘各乡镇的资源、区位等优势,因地制宜、细化深化,打造形象鲜明的小城镇景观风貌。从规划方案、建筑效果、“五化”(绿化、亮化、美化、硬化、净化)等方面进行考核打分。
(三)小城镇建设“十个一”工程(16分)。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推行小城镇建设“十个一”工程(一条标准特色街、一个产业园区、一个休闲娱乐广场、一处公园或小游园、一个3000人以上的乡镇驻地社区、一处污水处理厂或污水处理设施、一处垃圾中转站、一处便民服务中心、一处综合服务超市及一处集贸市场)。
(四)驻地社区“五项工程”建设(15分)。考核乡镇驻地社区“五项工程”--“气上楼”、“水治污”、“暖入户”、“饮水达标”及“环卫保洁市场化物业化”的当年完成进度及工作量,确保驻地社区年内全部完成“五项工程”。
每个单项工程未按照节点推进的,每拖后一个节点扣1分。
(五)“精品社区”建设(13分,“五项工程”单独计分)。
“精品社区”基本标准为:
1、社区规划人口规模1000户(或3000人)以上;
2、规划设计方案具有特色,并经县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
3、严格执行建设安全、质量管理规定,住宅建筑采取节能保温措施。
4、基本完成“五项工程”及“五化”,配备消防安全等设施。
5、按照规范要求规划建设了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托幼、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五项工程”考核计分,按照驻地社区或农村新型社区“五项工程”考核计分。
(六)农村新型社区“五项工程”(13分)。专指驻地规划建成区以外的集中楼房居住社区,主要考核“五项工程”的当年完成进度及工作量。
(七)“两区同建”(8分)。按照“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商则商、宜游则游”的原则要求,根据社区自身资源优势及周边条件,配套建设相应的产业园区。从园区规模、档次、效益、附近村民用工量等方面进行考核。
(八)危房改造工作(6分)。对计划近期搬迁村庄原则上不予进行危房改造。根据上级下达的危房改造任务数,从“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等制度公开情况、建设进度、建设质量等方面进行考核打分。
(九)规划建设施工管理(12分)。从规划手续、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按照投资及工程量分限额以上、限额以下)、施工进度等方面进行考核。
四、加减分
(一)加分
1、年内,在市、省、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信息、简报的,市级每次加2分,省级每次加4分,国家级每次加6分。在市、省级会议上做典型发言的,市级每次加4分,省级每次加8分。
2、年内,在辖区召开特色小城镇建设现场会的,县级每次加2分,市级每次加4分,省级每次加8分。
(二)减分
1、乡镇(街道)在小城镇建设工作过程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因违背群众意愿、办事程序不规范等原因,导致群众来信、来电、来访举报或群体性事件的,扣2-10分;情节特别严重恶劣的,一票否决。
2、被上级督办、新闻媒体曝光,经调查属实的,每出现一次,县级扣2分,市级扣4分,省级扣8分。
五、表彰奖励
因村镇建设投资较大,并需长期持续投入,为提高各乡镇(街道)积极性,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考核得分1-6名的乡镇(街道),授予“特色小城镇建设工作先进乡镇”称号,各奖励现金10万元。对考核得分7-12名的乡镇,各奖励现金5万元。以上奖金从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中支出。
二○一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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