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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试行).doc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管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直接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有关部门也要按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是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其运动相关经济业务为核算对象的专门会计。纳入农业综合开发专户的资金均应按本制度核算。
第四条 本制度核算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自筹资金及其他资金共同组成的专项资金,必须按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和核算。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独立地记录和反映与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八条 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九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第十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准确、全面地记录和反映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收支情况和经济活动。
第十二条 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活动情况及其结果的需要,有利于加强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以确保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四条 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财务状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六条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第十七条 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直接组织实施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可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十八条 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自行调整其帐面价值。
第十九条 会计报表应当全面反映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活动情况及其结果。对于重要的业务事项,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章 资 产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而控制或者占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有偿资金放款、委托放款、借出有偿资金、预付工程款、材料、待处理农综资金、竣工工程等。
第二十一条 现金和银行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额记帐。
第二十二条 应收款项是指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当收回的待结算款项,包括专项贷款放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应收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
第二十三条 有偿资金放款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借给用款单位或个人、应定期收回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
有偿资金的投放和回收,应按实际发生数入帐。
第二十四条 委托放款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办理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放款。
第二十五条 借出有偿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借给下级财政部门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
第二十六条 预付工程款是指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按施工合同或工程预算预付给施工单位的资金或材料。
第二十七条 材料是指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库存的各种材料、设备等。
材料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或市场价格记帐;发出材料的计价方法可采用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
第二十八条 待处理农综资金是指有偿资金放款和委托放款超过约定的还款期限,经审核批准已成呆帐,但尚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核销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
列入和核销呆帐损失,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九条 竣工工程是指完工工程发生经有关部门审定的工程成本支出。
第四章 负 债
第三十条 负债是指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需要以资产偿付的债务,包括借入有偿资金、应付工程款,应付质量保证金、其他应付款等。
第三十一条 借入有偿资金是指下级财政部门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
第三十二条 应付工程款是指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在工程报帐或竣工结算后,应付未付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
第三十三条 应付质量保证金是指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按施工合同有关条款预留的应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
质量保证金在完工工程试运行期满后,应及时清理结算。
第三十四条 其他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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