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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开发区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doc
大连开发区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食堂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食品安全和生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教育卫生局所属各学校。
第三条 学校食堂要充分体现公益性和服务性,要树立“不以赢利为目的,方便师生、服务学生、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宗旨。
第四条 学校食堂的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保证卫生、就餐自愿、价格合理、营养丰富、质量上乘”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食堂管理必须坚持实行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学校具体实施学校享有对经营者的监督权、管理权、裁决权。合同期满后,学校有权根据食堂工作质量决定是否续签,经营者的投资风险自负。
第十二条 为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在签订合同时,学校须要求对方提供一定数额的设备维护金和安全保证金。设备维护金要上缴财政。
第十三条 学校食堂要参照《大连市中小学学生午餐营养标准(试行)》制定学生午餐标准,保证学生健康成长的必备营养,合理确定学生伙食标准。学生用餐价格可以根据物价水平和了解学生、家长需求后进行适当调整,原则上价格标准不高于有关部门限定的营养餐价格,不同年龄和年级学生的就餐价格原则上要区别对待,严格控制好食堂的利润率。
第十四条 学校教师用餐的费用要与学生的分开,独立核算,严禁学校和教师侵占学生利益。
第十五条 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学生用餐自由,不得向食堂经营方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
第十六条 学校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卫生的法律法规积极创建标准化食堂,建立健全食堂管理的规章制度;改善食堂卫生设施,提高服务质量与管理水平;预防饮食卫生安全事故,杜绝食源性、水源性疾病和中毒事件的发生。
第十七条 学校要建立食堂工作的首问责任制,校长是学校食堂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校医是学校食堂卫生和营养配餐的第一责任人,发现违规行为,要首先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学校不得以任何方式把食品卫生的监控责任转交经营者。
第十八条 学校要建立对食堂管理的监测制度,成立学校主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组成的食堂监督管理小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落实监督责任。对食堂饭菜的数量、质量、卫生、价格、服务等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通过召开座谈会、设立意见箱、校长信箱、发放测评表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师生及家长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学校收取的学生就餐费用要建立账目,并定期公布收费情况,每周要公布周代量食谱、主副食品原料价格等。
第二十条 学校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严防投毒事件发生,以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的管理教育,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定期对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营养与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以及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的,按照就近、就地处理的原则妥善处理,并按重大事项和信息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不报。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食堂的监督、检查、评估考核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工作考核。重点对学校食堂进行合同监管和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学校食堂的卫生监督和经营单位的资质核查,严格执行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标准,不具备卫生条件的学校食堂一律不予发证。对食堂采购、贮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应重点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六条 引导家长和社会加强对学校食堂工作的监督。各学校要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成立由教师、学生、家长共同组成的学校食堂工作管理和监督机构,充分发挥消费者主体的管理和监督作用。
第二十七条 教育和卫生等部门联合成立学校食堂管理专项督察组,不定期地对学校食堂的管理工作进行抽查。
凡是发现学校食堂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追究校长的行政责任,并且要严肃处理:
1、强制学生在学校就餐的;
2、不给自带午餐学生提供就餐条件的;
3、就餐价位过高的;
4、卫生条件不合格的,发生食物中毒的;
5、家长和学生对食堂用餐情况反映强烈并发生集体上访事件的;
6、学校放弃管理,以托代管的;或者经营者、管理者在食堂管理过程中谋取私利的。
凡是发现学校食堂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责令学校与经营者终止合同和不得续签合同:
1、经核实,委托经营单位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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