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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官方杂志-国家水生动物检测重点实验室

第一章 基本法规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 No. 178/2002法规 2002年1月28日 制定了食品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成立了欧洲食品安全局, 制定了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程序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根据欧共体成立条约,特别是其中的第37,95,133条和152(4)(b)条, 根据欧洲委员会的提议, 根据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根据地区委员会的意见, 根据条约第251条制定的程序, 鉴于: 安全卫生的食品的自由流通是欧共体内部市场的基本组成方面,它对公民的健康和其社会、经济利益均有重大影响。 在制定欧共体政策时,必须确保人们生命和健康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只有在各成员国之间对食品和饲料安全要求没有重大差异时,食品和饲料才可实现在欧共体内自由流通。 各成员国的食品法律在概念、原则和程序上存在重要差异。在各成员国采取食品管理措施时,这些差异会阻碍食品的自由流通,制造不平等的竞争条件,最终直接影响到欧共体内部市场的功能。 因此,在成员国和欧共体层面上,统一这些概念、原则和程序,对食品和饲料的管理措施建立一个统一的基调是必需的。然而必需有足够的时间让各成员国和整个欧共体对现存法律中一些互相冲突的条款进行修订,并使相关法规的修订符合目前法规所设定的原则。 水同其他食品一样被直接或间接摄取,因此也可能增加消费者摄入的化学和微生物污染物的总量。人类的饮用水质量标准已在理事会指令80/778/EEC和98/83/EC中规定,参考指令98/83/EC第6条已足够。 在食品法中,包含对饲料包括其在供给食源性动物时的生产和使用的要求是合适的。这一点与当前的类似要求无偏离,并且在将来的饲料法规中,其将被用于所有动物,包括宠物。 在食品法的制定中,欧共体选择的高水平的健康保护,将无差别地应用于不管是内部市场还是国际市场的食品或饲料贸易。 必需确保消费者、其它利益相关者和贸易伙伴对加强食品法的决策程序的信心,也包括对其科学基础、结构以及保护健康等利益的机构独立性的信心。 经验表明,为保证欧共体内市场的正常运转并保护公众健康,必需采取措施杜绝不安全食品进入市场,并有制度对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确认并做出反应。同样必须制定类似的饲料安全制度。 为实施一个足够全面、统一的确保食品安全的方法,必须要有一部内涵宽泛的食品法,覆盖广泛的直接或间接影响食品或饲料安全的规定,包括涉及食品接触的材料及物品、动物饲料以及其他初级农产品生产中的农业投入品的规定。 为确保食品安全,必需把食品生产链的各个方面作为一个连续的整体加以考虑,从原料生产、动物饲料生产到销售或提供给消费者,因为每个环节都可能对食品安全带来潜在危害。 经验表明,正因如此,必需考虑到用于食源性动物饲料的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包括用作鱼饲料的动物的生产,因为无意或蓄意的饲料污染、以及其他相关的搀假、欺诈等不良行为可能会增加对食品安全直接或间接的危害。 同样原因,必需考虑到其他的行为、初级农产品生产中的农业投入品可能对食品安全带来的潜在危害。 旨在确保能连续监控食品安全的实验室网络,包括地区内和地区间的,可对公众健康风险的预防起到重要作用。 各成员国和欧共体为管理食品和饲料采取的措施必须建立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除非情况不合适或措施本身不合适,采取措施前求助于风险分析有利于避免对食品自由流通的不公正的阻碍。 食品法旨在降低、消灭以及避免对公众的健康风险,风险分析的三个相关组成部分——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提供了一个系统方法来确定有效、适当、针对性的措施,以保护公众健康。 为了对食品法的科学基础建立信心,风险评估须在独立、客观和透明的状态下进行,并且基于获得的科学信息和数据。 可以看到,科学的风险评估在一些情形下,不能单独对风险管理决策提供所需的所有信息,其他一些相关因素还应该合理地考虑进去,包括社会的、经济的、传统的、道德的、环境的以及控制的可行性。 预防原则已被欧共体用于保护公众健康,但增加了食品或饲料自由流通的障碍。因此,欧共体必须采用一个统一的基础标准来应用此原则。 在那些对公众生命或健康有危害的风险但无科学确证的情形下,为最大程度地确保公众健康,欧共体采用预防原则确定风险管理措施和其他行动。 食品安全和保护消费者利益, 越来越被公众、非政府组织、专业机构、国际贸易伙伴和贸易组织关注。因此必须通过公开透明的食品法律和通过食品安全局以合适的方式告知公众对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食品怀疑的合理依据,以确保消费者和贸易伙伴的信心。 在欧共体以及第三国,消费者的安全和信心至为重要。欧共体是世界上食品和饲料的主要贸易商,早已进入国际贸易协议,参与了加强食品法的国际标准的制定,支持着安全饲料、安全健康食品在无任何歧视下按照公平和正当贸易的原则自由贸易。 确保自欧共体出口或转口的食品和饲料必须符合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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