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思想法律化的途径儒家思想法律化的途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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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法律化的途径儒家思想法律化的途径

儒家与法家思想简单比较 。 前一朝儒家的法律因素多被后一朝所吸收,而每一朝又加入若干新的儒家因素,所以内容愈积愈富而体系亦愈益精密。举例言之,魏以八议入律,晋代保留之,晋又创依服制定罪之新例。此二事为北魏所保留,而又加以留养及官当的条例。这些都为齐律所承受,又加入十恶条例。隋、唐承之。这是借一简单例子以说明当时儒家化的过程。归纳言之,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可以说是始于魏、晋,成于北魏、北齐,隋、唐采用后便成为中国法律的正统。其间确实经过一长期而复杂的过程,蕴酿生长才得以成形。 中国法律儒家化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在中国法律儒家化从开端到发展再到完成的过程中,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也一步步深入,这种影响是全面的,主要表现为礼法合流、德礼并用、德主刑辅等法律思想的确定,儒家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观点的形成,以及儒家思想在法律儒家化过程中对司法实践领域的影响等等,不一而足。    1、法律指导思想的儒家化,着重强调德治。 2、确立了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中国法律儒家化过程中,一些儒家思想的精义注入法律中升华为封建法律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八议”制度、“官当”制度,准五服以制罪以及“重罪十条”等。 3、在“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过程中,儒家基本政治法律思想融入法律之中,逐渐形成一系列符合儒家思想的具体法律观点。 4、儒家思想的法律化促进了司法队伍的儒家化。春秋决狱这一审判方法的推广,使得大批具有儒家经义素养的官吏越来越受到重视。 * 儒家思想法律化的途径 主讲人:任军鹏 制作人:王斌 王宏 任军鹏 其他组员:齐晓伟 秦伟洁 全安娜仁 王红霞 唐明娟 宋月利 1·百家之中为何只有儒家能够实现法律化。 2·儒家思想之法律化。 儒法对抗的时代是战国及秦,西汉以后,这种思潮之争渐趋沉寂,儒法之争,也就无形消失。 第一,学术界派别由繁就简,由异而同。第二,从制度方面儒法之争已失去意义。 第三,读书人入仕之后必须懂法。也消弭了儒法之争. 儒家礼的本质及法家法治思想 儒家思想以伦常为中心,所讲在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为达到有别境地,所以制定差别性的规范。此种差别性的规范即儒家所谓的礼。 法家则完全是一种客观绝对的标准,坚持异人同法,一赏一刑,以维持公平。若考虑礼,则违背此原则,不能达到一赏一刑的目的。所以法家并不否认这种社会差异的存在,只是法的重要性更重于此,法律被这些因素影响时,法家对此则坚决反对。而儒家从一开始就不坚决排斥刑法。 统治者以自己的利益出发自然是支持儒家差别性规范,不可能从始至终的遵循法家的同一性规范 孔子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所以礼乐刑罚有连带关系,孔子反对的是刑罚不中,而刑罚中并无可议之处。 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表示二者不可偏废、折衷的态度。 荀子曰:“凡刑人之本禁暴恶恶且征其未也。”是承认礼仪教化是不可以代替刑罚来维持社会秩序的。而韩非李斯俱出其门 法律之儒家化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   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历程   儒家思想法律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两汉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但主要体现在司法方面: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是独尊儒术政策在司法制度和实践上的突出表现。也是汉朝中期以后,统治者寻求儒家经义与法律制度相结合,推行法律制度儒家化的一种手段。所以后来才有了疑狱谳报与录囚制和秋冬行刑制,它们都是新儒家思想在司法方面的体现 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深入阶段。尤其体现在立法方面,儒者得到普遍立法的机会,因此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这样的律文与原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向纵深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如“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儒家礼制思想成为晋代法治指导思想,北朝根据礼教精神修改了一人犯罪抄斩全家的“门房之诛”以及晋代“准五服以治罪”原则和北魏“存留养亲之法”都是儒家思想在立法上的体现。 三是隋唐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最后完成阶段。儒家思想法律化过程,至隋唐已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一部作为中国古代法典的代表作——《唐律疏议》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为一体,从而也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因此汉初以来流行了七百余年的”春秋经义决狱“也由于唐律圆满完成礼与刑的结合而废止。 《四库全书提要》谓:“唐律一准乎礼”这是法律儒家化后最扼要的结语。另外,从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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