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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照護事項歷次重要函釋集錦.doc.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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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照護事項歷次重要函釋集錦.doc

退休人員照護事項歷次重要函釋集錦 臺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人事室 高明賢整理 105.9.30 【現行照護事項之依據】 ●行政院60年6月2日行政院(60)台人政肆字第6378號函 (與行政院105.9.8院授人給揆字第1050053161號函砥觸部分,自106.1.1起停止適用) 一、本院五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58)台人政肆字第二五九七五號令頒退休人員照護事項,已實施有年,經參酌各方意見,特修正如次:   (一)各機關遇有公務人員退休時,可利用各種集會舉行歡送及酌贈紀念品。   (二)各機關於每年春節、端午及中秋三節,儘可能派員或以函電慰問退休人員,並酌贈禮品或禮券。   (三)各機關如有典籍、著作之譯述、編纂或其他研究、設計事項,須借重退休人員之經驗或專長者,得委託或聘約退休人員參與工作,並依約定按件或按值計酬。   (四)退休人員遇有重大疾病者,一經知悉,各機關應儘可能派員慰問,即遇婚、喪、慶、弔,並可酌贈賀禮、賻儀。   (五)退休人員死亡時,各機關應派員酌致賻儀,以慰問其遺族,如係單身無家族在台,應協助料理後事。 二、各機關辦理退休人員之照護,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各機關辦理本案所定事項所需經費,概由事務經費內列支。   (二)各機關對於退休人員應專案登錄名籍冊,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經常與退休人員保持連繫,並由人事單位會同總務單位辦理。 【歷次重要函釋】 ●銓敘部75年12月23日(75)臺華特一字第70724號函,支領一次撫卹金遺族應如何照護?  (年撫卹金遺族照護)  查「公務人員遺族照護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遺族,指依公務人員撫卹公務人員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殘障受公務人員監護扶養之已成年子女。」是以依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支領一次撫卹金之遺族,每年三節應依該辦法規定予以照護:其照護方法依同辦法第五條規定,於每年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三節,各機關得指派專人慰問遺族,並酌贈禮金;至其照護期限,該辦法並無明文規定,其支領年撫卹金之遺族三節禮金致送年限,前經銓敘部函釋,得參酌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二兩款規定辦理,亦即: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十年,因公死亡者十五年,支領一次撫卹金之遺族,自得比照辦理:惟各機關亦得視財力(經費)情形及遺族實際狀況勘酌處理。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8年11月20日七十八局壹字第44154號函 在職死亡之工友,准由各僱用機關斟酌經費情形,併同退職員工三節慰問金之考慮,自行發給遺族三節慰問金。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0年05月28日八十局壹字第14025號函  (工友比照辦理照護) 主旨:各機關學校退職工友(含技工、駕駛)准予比照院頒「公務人員退休照護事項」予以適當慰問。 說明:  一、建議對於各機關學校之退職工友,准予比照院頒「公務人員退休照護事項」辦理一案,前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邀請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並於民國六十六年三月十一日以六十六局肆字第00四一七一號函規定:「依規定退職之技工、工友如遇有重大困難,得由原服務機關衡酌辦理。」至於退職工友之三節慰問金,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七十七年三月三十日七十七局壹字第一0八四一號函規定,由各機關納入退休公務人員三節慰問金一併考慮,並斟酌經費情形,自行辦理。另依本局民國七十八年九月二日七十八局肆字第三二九六二號函規定,對於早期(民國六十八年底以前)退職工友生活貧困者,准予比照早期退休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之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特別濟助金之規定,由其原服務機關衡酌年度相關經費給予濟助。  二、至於建議對於退職工友准予比照院頒「退休人員照護事項」規定,予以適當慰問一節;為擴大對於退職工友之照護,同意得由原服務機關學校,斟酌實際狀況及經費情形,自行辦理。 ●銓敘部86年8月13日八六臺特四字第1500861號函,年撫卹金之遺族給卹期滿,經依規定核准延長給卹有案者,其公務人員遺族三節慰問金得否繼續發給。  (年撫卹金給卹期滿延長照護) 主旨:支領年撫卹金之遺族給卹期滿,經依規定核准延長給卹有案者,其公務人員遺族三節慰問金,自得繼續發給至延長給卹期滿為止,請查照轉知。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9年02月21日八十九局給字第004080號函  (慰問金免納所得稅) 主旨:退休公務人員依行政院「退休人員照護事項」規定,領取之三節(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慰問金,係屬政府之贈與,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款規定,可免納所得稅,請 查照。 說明:依據財政部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臺財稅第0八九0四五0九二九號函辦理。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9年11月30日台八十九人政給字第211191號 (與行政院105.9.8院授人給揆字第1050053161號函砥觸部分,自106.1.1起停止適用)  (限縮照護對象,及僑居國外、出國人員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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