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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没约定利息
借条没约定利息
借条中未作约定能否要求支付利息 编辑同志:我借五万元给李某,未约定利息,考虑李某用此款承包工程赚了不少钱,我能否要求李某归还五万元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读者:赵玉凤 赵玉凤读者: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双方未约定利息的定期借款,出借人在约定期间内不享有利息的权利,借款人逾期或者无约定期限的借款,经催收后才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可见,借款逾期后,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后的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既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又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从催告之日的第二天开始,才有权利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因此,借条上对利息没有约定的,出借人若主张该借款期间的利息,人民法院是不会支持的。由于你在借款给李某时未约定支付利息,因此不能主张借款期间的利息,只能在李某经催告后拒不还款主张逾期还款利息。
欠条中没约定利息 诉讼中得不到支持
作者:清丰县人民法院董丽红 发布时间:2016-09-09 08:52:55
自然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时,如果借款人想主张利息,一定要在借款合同中写明,因为按照《合同法》211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一案中,原被告因在借款合同中,对借款支付利息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诉讼中,原告的要求偿还利息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原告李某在清丰县马村乡销售鸡饲料,被告李某某曾饲养过鸡,二人有业务往来。XX年11月13日、22日被告李某某分别从原告处购买鸡饲料价值1005元、2700元,共计3705元。当时未付款,只打了二份欠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找多种借口拒不还款。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起诉到法院,为证实上述事实,原告提供欠条二份予以证实,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705元,并偿还欠款的同期银行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据原告李照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李文学欠原告李某某3705元。因原、被告在签合同时,对欠款利息未作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即应视为没有约定不明,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人民币3705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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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借条的概念及法律规定
一、借条的概念:
借个人或者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单位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
二、借条代表的法律关系及相关法律规定:
借条代表的是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借条就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是法律第一次明确提到“借据”的规定。
三、注意事项:对于法律方面的问题,从来都是防范第一,补救第二。 借条与欠条有没有区别,这里面存在什么法律风险,不是没一个人都清楚的了,在这里,给大家郑重的提示:
1、借贷手续要全。
首先.要说的是:债务人和债权人关系再好,借钱时也一定要打借条。不打借条是最大的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4条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在借贷时,借款人应主动写出书面借条,出借人也应提醒对方写出借条,如遇特殊情况,当场无法定出借条的,应有第三人作证,事后补上借条。还款时出借人应当出具收据,还款人应妥善保存收据。
这里再强调一点:要注意债务人的身份问题。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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