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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长沙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指挥棒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百家重点耗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指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区、县(市)依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节约能源工作若干意见》(长政发〔2006〕30号),制定的年度节能目标、各重点耗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地区能耗指标和市能源办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地区、各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要求,确定年度节能目标,于当年3月10日前报市能源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能源办)和市统计局,并由市能源办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   (二)每年3月10日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送市能源办,并由市能源办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由其分送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经委会同能源、监察、人事、国资、质监、统计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区、县(市)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5月10日前报市政府。对各区、县(市)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三)在长“省百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由市能源办按照省、市有关要求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3月10日前,向市能源办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市统计局和市经委。市能源办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于每年5月10日前将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审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对市百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属地原则由区、县(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向所在地的区、县(市)能源主管部门、统计局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市统计局和市能源办。区、县(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以市聘能源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10日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能源办。市百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评价考核结果由市能源办汇总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一)对各区、县(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省、市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经委、市统计局和市能源办,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或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省、市百家重点耗能企业,由市经委、市统计局、市能源办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国家和省市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限期整改。对百家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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