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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建设防火管理细则
项目基本建设防火管理细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基本建设时有关防火管理的事宜。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基本建设的防火管理。
2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消防管理条例》
GBJ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及品名编号》
3管理职责
3.1项目的建设单位对项目过程中的防火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管理,建设单位的安全防火部门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防火工作依法实施监督。
3.2施工单位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日常的防火管理工作。
3.3建设单位负责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一级防火教育,施工单位负责二、三级安全防火教育。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要求
4.1.1建设单位应设专职防火干部,专门负责项目建设中的防火管理工作。
4.1.2施工单位应设防火委员会,施工工地成立防火领导小组,并设专职防火员。
4.1.3施工单位成立义务消防队,队员的总人数不能少于职工总人数的60%。
4.1.4施工单位的防火委员会及防火领导小组应定期例会研究防火工作。施工单位对防火工作应实行三级检查制,即:公司(单位)实行月检查,队实行周检查,施工班组实行日检查,检查内容及结果应有专门记录。
4.1.5施工单位有责任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组织进行消防训练及演练。有责任对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一旦发生火灾,有责任协助灭火及火灾后的调查与处理。
4.1.6施工单位的专职防火人员应经常、主动地与建设单位的防火干部联系工作,并按要求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各种防火安全专业会议,会后应尽快地向本单位进行传达、贯彻及落实。
4.2人员教育
4.2.1凡参加公司基本建设的各类人员均应按公司防火教育标准进行三级教育。一级教育应由建设单位安全防火部门进行。二、三级安全防火教育由施工单位进行。所有教育应进行考核,考试卷应存档备查。各级教育率要达到100%。
4.2.2对于参加施工的特殊工种(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的二级教育应由施工单位的安全防火部门或专职防火干部集中进行,并做到持证上岗。严禁非合格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实习人员或徒工不能独立进行特殊工种作业。
4.2.3施工单位的班组应每周进行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同时应接受建设单位安全防火部门的检查。
4.2.4施工单位进行的二、三级安全防火教育及安全活动内容,应接受建设单位的安排意见,并结合施工现场的特点、施工性质等进行。
4.2.5施工人员若连续离开施工现场半年以上,应重新进行复工教育。
4.2.6未经上述教育的各类人员,严禁进入施工现场工作。对未经防火安全教育进入现场的工作人员,建设单位各职能部门均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送安全防火部门对其进行处理。
4.3施工现场的防火管理
4.3.1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签订《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包括治安、防火、交通等项内容。由工程管理部组织在签定工程服务合同的同时签定《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协议书》。
4.3.2施工现场的防火管理,除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要求外,还应符合公司《防火管理标准》及建设单位的有关防火管理规定。
4.3.3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应明确划分施工现场管理的区域范围,划定防火责任区。凡在生产装置内的施工,施工单位应设置围栏(墙),责任区内施工单位应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
4.3.4动火管理
4.3.4.1凡施工过程中需要动火时,应执行公司《动火管理规定》。
4.3.4.2凡在厂外施工时,施工地点远离易燃易爆装置区、罐区及其它设施时,经建设单位安全防火管理部门确认后,按公司《动火管理规定》自行办理动火许可证。
4.3.4.3厂内施工时,动火前施工单位必须主动与厂安全防火部门联系,由厂安全防火部门按动火地点的特点及危险性,按规定确定动火级别,对特殊危险动火及一级动火,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审批。施工单位应熟悉施工现场附近现有的消防系统和联络方式。
4.3.4.4固定动火区的确定,应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协商设立,由建设单位安全防火部门审批,并按规定设立明显标志牌。
4.3.4.5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项目进行风险评价,做出风险评价报告并制定削减的措施,经建设单位安全防火部门审定后方可开始作业。
4.3.5用火管理
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开设的任何用火点(包括位于装置区外的生活区)一律由建设单位安全防火部门进行审批,并下发用火许可证后方可使用。施工单位应按公司《用火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出适合本单位特点的用火管理制度,与用火证一同悬挂在用火地点墙上,同时应落实专人负责用火管理。
4.3.6吸烟管理
4.3.6.1凡在厂区内的施工一律执行公司的《禁烟管理规定》。
4.3.6.2施工区域,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禁止违章吸烟,一旦发现违章吸烟,应按建设单位制定的奖惩办法处罚。
4.3.7临时建筑及施工暂设工程
4.3.7.1施工单位若因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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