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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知识讲座
《食品安全法》知识问答
1、对用于食用的农业初级产品是否适用《食品安全法》?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食品安全涉及“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过程,必须环环相扣,才能保证食品的安全。在农产品安全方面,2006年4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党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该法从源头上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为使食品安全“从农田到餐桌”的有关制度做到相互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食用农产品的质量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继往开来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的规定,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2、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如何依法行使职权?
答:食品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和衔接,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食品安全工作涉及食品生产经营多个环节,要环环相扣,不出漏洞,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多个部门共同进行。为了保证有关监管部门加强配合,共同履行好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防止监管工作中产生监管真空和监管漏洞,食品安全法特别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和衔接,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这是法律赋予有关监管部门的义务,有关监管部门既要按照职责履行职权,又要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的沟通、配合和衔接,做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信息共享和行动协调,共同搞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于工作不力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影响的,有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3、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哪些要求作了规定。根据规定,生产经营食品首先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有国家标准,有地方标准,还有企业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强制标准,全国统一,强制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必须符合这个标准。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食品生产经营除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外,还应当符合一些具体卫生标准要求:
第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所谓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一般应注意生产经营场所空间大小与生产经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包括产量与设备、包装条件、贮存条件相适应,操作空间与生产相适应,防止食品污染。生产经营场所要及时清扫,保持干净,保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污染源足够的空间距离。
第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第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所谓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主要应注意以下方面:一是设备布局要形成流水线作业,各环节要按食品制作程序进行,防止后加工序产品返回前加工序;二是各程序中的用具应有区别并有标识,防止混用;三是各工序工作人员应相对固定,未消毒和更换工作服、不得更换工作或者接触食品。
第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消毒方法可采用物理或者化学方法,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国家卫生要求,按照餐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进行。
第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直接入口食品是指无须再加工处理即可使用的食品。小包装是指最小单位的包装,包括附有标志的定型包装。散装食品售出时必须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或者餐用具。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和餐用具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及其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如食品包装聚氯乙烯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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