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个人所得税政策专题辅导会资料-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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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个人所得税政策专题辅导会资料-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

一、查账征收计税的政策依据 1.财税〔2000〕91号:纳税义务人、计税方法、扣除项目的比例和限额等 2.国税发〔1997〕43号:计税的基础,收入、成本、费用、损失等基本规定 3.财税〔2008〕65号:工资、薪金支出、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业务招待费等的具体规定 4.财税〔2008〕159号:应纳税所得额的分配原则 5.国税函〔2001〕84号: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汇总、利息股息红利、弥补亏损、残疾人减免税等规定 6.国税发〔2000〕149号、2012年第53号公告:合伙人律师特殊规定 7.京财税〔2001〕6号:预缴、汇算、汇总的纳税申报时间、报送的资料等规定 二、纳税义务人 查账征收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三、?计算方法 (一)收入总额 指从事生产经营以及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 1.劳务服务收入、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等。? 2.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 1.直接支出和间接费用 租赁费、从业人员的工资、水电费、差旅费、原材料、燃料、运输费、折旧费、修理费等。 2.销售费用 广告费、运输费、展览费、销售服务费用等。 3.管理费用 业务招待费、缴纳的税金、劳动保险费、咨询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坏帐损失等。 4.财务费用 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等。 (三)损失 赔偿金、违约金,公益救济性捐赠,固定资产盘亏、报废,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等。 (4)成本、费用扣除的特别规定 1.普遍规定 (1)工会经费2% 、职工福利费14% 、职工教育经费2.5%(工薪总额),据实扣除。 (2)借款利息支出,未超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3)业务招待费支出,发生额的60%、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孰低扣除。 (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宣传、推介),不超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4)成本、费用扣除的特别规定 1.普遍规定 (5)向教育、其他社会公益事业、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不超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红十字事业、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青少年活动场所等的捐赠,可税前全额扣除。 (6)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单位) (7)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4)成本、费用扣除的特别规定 1.普遍规定 (8)向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9)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10)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4)成本、费用扣除的特别规定 2.针对律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1)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 例如:合伙人律师甲年营业收入200万元,可扣除的费用 =50×8%+50×6%+100×5%=4+3+5=12万元。 (2)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3)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可扣除。 (4)成本、费用扣除的特别规定 3.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包括: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 (2)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 (3)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4)各种赞助支出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 (7)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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