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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社保费结算讲稿
一、社保费结算是什么 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是指缴费单位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有关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社会保险费,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费额,并填写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社会保险费费款的行为。 二、社保费结算的要求 缴费单位应当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费额,如实正确填写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年度结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社保费结算的对象 实行按工资总额申报和按销售工资含量申报的缴费企业和个体申报户都应进行年度结算。 实行定额征收的个体户和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应征数由社保部门核定及发送的缴费单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暂不进行年度结算。 “个转企”企业按照市府文件要求,实行三年缓进期,缓进期内仍比照原来的社保费政策执行。 四、社保费结算的费种 所属2013年度结算申报的社会保险费费种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院部分)、医疗保险费(门诊部分)、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六项费种的企业统筹部分。 五、社保费结算的工资总额口径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六、社保费结算的缴费基数 2013年1-6月瑞安市社保费企业缴费基数为1800元,2013年7-12月瑞安市社保费企业缴费基数为2005元。 2012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41元,年平均工资为40087元。 七、社保费结算的注意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申报比例,调整为按同类内资企业的行业最低申报比例进行申报。 2、调整建筑业、船舶制造业、大型超市、建筑用水泥制品业的最低申报比例,建筑业的社会保险费可选择按最低销售工资含量办法征收,其最低销售工资含量暂定为2%;船舶制造业(不包括船舶修理)的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申报比例暂按机械制造业(为30%)执行,大型超市的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申报比例暂按服务业(为35%)执行,建筑用水泥制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申报比例暂按建筑业执行。 七、社保费结算的注意事项 3、凡专门为箱包、鞋、眼镜提供箱包配件、鞋材、眼镜板材,产品用途单一的企业,其社保费最低申报可参照眼镜、箱包、鞋业等行业最低申报比例执行。 4、企业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应作为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平均摊入月工资总额。 5、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实习的在校学生的补贴的,应提供学生的学生证、身份证或其他相关证明。 八、社保费减征的结算政策 通过社保费年度结算比对发现符合减征条件企业所属2013年10月和11月社保费企业统筹部分异常申报,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经查实后取消其减征待遇。 减征月份社保费申报数占全年应征数20%以上的,视为异常申报 九、社保费结算的时间 缴费单位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费款手续。 要求在2014年5月31日前完成网税系统的结算申报表的申报及入库。 十、社保费结算应报送的资料 (一)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若有员工在外单位参保的,应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参保证明 (三)若有员工工资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 应提供员工工资统计明细清单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十一、其他事项 1、单位缴纳部分已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的,在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期内(2014年5月31日),其单位个人缴纳部分少缴的由缴费单位向社保部门申报确认后,可落实至个人账户。逾期申报的,单位缴纳部分多缴的将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2、缴费单位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缴费单位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缴费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 社保费结算相关政策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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