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股務作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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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務作業

期貨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 肆、融資循環 PAGE 27 4 96年12月制定 肆、融資循環:CR-10000 目   錄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183838086 一、 股東權益作業:CR-10100 PAGEREF _Toc183838086 \h 3 HYPERLINK \l _Toc183838087 二、 股務作業:CR-10200 PAGEREF _Toc183838087 \h 8 HYPERLINK \l _Toc183838088 三、 借款作業:CR-10300 PAGEREF _Toc183838088 \h 16 HYPERLINK \l _Toc183838090 四、 募集與發行公司債作業:CR-10400 PAGEREF _Toc183838090 \h 20 HYPERLINK \l _Toc183838091 五、 抵質押及保證作業:CR-10500 PAGEREF _Toc183838091 \h 24 HYPERLINK \l _Toc183838093 六、 還本付息作業:CR-10600 PAGEREF _Toc183838093 \h 27 股東權益作業:CR-10100 編 號 作業項目 作 業 程 序 及 控 制 重 點 依據資料 CR-10100 股東權益作業 作業程序: 公司宜考量財務結構、財務風險、股利政策、營運狀況及投資計劃等因素,以瞭解其資金需求,若預算以自有資金籌措,應進一步分析股東權益各項目增減變動之利弊 股本 公司應負責記錄及表達股本在當期內增減變動情形,並對股本作業保持完整記錄及妥善保管。 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案、盈餘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或減資,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 期貨信託事業申請辦理減資退回股本,應符合下列條件: 最近年度或半年度財務報告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出具無保留意見。 最近年度或半年度已依會計師在查核簽證時所出具之內部控制改進建議書確實改進。 最近三年未曾受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處分。 期貨信託事業減資退回股本後,資本額不得低於依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ㄧ條所定最低實收資本額,且減資後之淨值,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不得少於新臺幣九億元。 期貨信託事業辦理增資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或減資時,應依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之規定外尚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辦理。 未公開發行公司股票之期貨信託事業於增資發行有價證券或減資時,應檢具之申請書件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資本公積 帳列資本公積係指公司與股東間之股本交易所產生之溢價,通常包括發行股票溢價、庫藏股票交易溢價、因被投資公司增加資本公積而依權益法所認列之金額、應付利息補償金轉列之金額等,應按其性質分別列示。 資本公積除彌補虧損外,不得使用;且非於盈餘公積填補虧損仍有不足時,不得以資本公積填補之。 公司無虧損者,得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規定,依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下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撥充資本,公司無虧損者,得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依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下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撥充資本,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放新股。 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 受領贈與之所得。 公司與股東間之股本交易所產生之溢價,包括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溢價、受領贈與之所得及其他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所產生者等,均列為「資本公積」科目,並應按其性質分別列示,其用途受限制者,應於財務報告附註揭露受限制情形。 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 法定盈餘公積之提列應依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規定,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公司得以章程訂定或股東會決議,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依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八條之規定,期貨信託事業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提撥一定比率之特別盈餘公積。 法定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原則上僅供彌補虧損及轉列資本之用;若用於他途,應依相關法令辦理。 公司無虧損者,得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依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法定盈餘公積,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放新股。以法定盈餘公積撥充資本者,以該項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五十,並以撥充其半數為限。 年度盈餘之分配,依公司章程規定和股東會決議辦理,並按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控制重點: 股東權益項目內容應完整歸屬。 屬資本公積的項目應正確列計。 期貨信託事業辦理增資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或減資時,應依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之規定外尚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辦理。 公司資本公積及保留盈餘之使用及會計紀錄應依照公司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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