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行政审批事项八公开-南宁住房公积金网.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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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行政审批事项八公开-南宁住房公积金网

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住房公积金窗口 行政审批事项“八公开”资料 年 月 日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1.1、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3) 1.2、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13) 2、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17) 3、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批准………………………………………………………(19) 一、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 二、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三、申请条件: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 (一)购买、建造、翻建及大修自住住房的 提取条件:缴存人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所购建住房套数不超过二套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大修条件: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 (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提取条件:职工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租赁住房的 1、租住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提取条件:租住列入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项目的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2、租住普通住房(非廉租房和非公共租赁住房) 提取条件:职工和配偶在租房地无住房,以自住为目的,租金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 (四)离、退休的 提取条件:职工离休、退休的,可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五)出境定居的 提取条件:职工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取条件:职工因疾病、伤残等原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属非城镇户口从业人员、合同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短期用工人员、非广西户籍人员的缴存职工。 提取条件: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 2、属非城镇户口从业人员、合同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短期用工人员、非广西户籍人员以外的缴存职工 提取条件:职工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二年后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 (八)到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辖区外工作但未离开广西的(办理转移手续) 提取条件:职工调离南宁市,到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辖区外工作但未离开广西的,办理提取转移手续。 (九)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可办理转移手续也可销户提取) 提取条件:职工离开广西,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 (十)缴存人死亡的 提取条件: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十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在岗职工不销户) 提取条件:缴存人属于南宁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户的。 (十二)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的 提取条件: 1、适用对象:缴存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指夫妻及双方父母、受监护的子女。???? 2、重大疾病范围: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疾病种类确定。原则上需住院并出院后,特殊情况需提交特殊提取审批小组讨论。 3、造成生活特别困难标准:造成生活特别困难,且当年医药费个人负担部分超过缴存人家庭当年收入50 %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解决生活问题。(本人、配偶或受监护的子女患病的,家庭收入指夫妻双方收入;如父母患病的,家庭收入含夫妻双方及患病父母的收入)。 四、申报材料: 一、基本资料(必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根据以下不同的提取情形,提交相应资料。 (一)购买商品房的,提供: 1.?购房合同(原件);????2.?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3.《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购房所支付的价款。 (二)购买在建集资房、在建市场运作房的,提供: 1.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复印件); 2.政府房产或房改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3.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属一次性付款的,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补提;属分期付款的,一年只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额度不超过未提取期间支付的房款。 (三)购买单位腾空房、已竣工集资房的,提供: 1.《出售国有住房核定产权通知书》或《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原件、复印件)。 2.?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复印件)。 3.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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