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與IMF及WorldBank協調合作的現況-工業總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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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與IMF及WorldBank協調合作的現況-工業總會

WTO與IMF及World Bank協調合作的現況   WTO所執掌的範圍涉及國際經貿事務的各項議題,從農業、工業到服務貿易,從貨物運輸到自然人移動,為尊重相關國際組織之功能及職權,並合作協調解決問題,就產生了WTO與其他國際組織協調的問題。WTO為避免會員政府單方面採取不同的行動而可能對國際貿易產生的損害,需要有明確的且一致性的合作規則,在此意義之下,WTO不僅為一個國際組織,更可被視為一種國際體制(international regime)。不過,儘管目前WTO之法律適用範圍已明顯大於GATT時期,但仍不能將涉及國際貿易與投資的所有政策均包含在內,特別是開發中國家對於技術援助的需求,更使得WTO需要與其他機構作跨組織的水平協調(coherence)。   目前WTO與各國際組織的協調,除了與WTO協定內容相關的專業國際組織之外,主要是與聯合國體系下的專門機構,包括聯合國貿易發展會議(UNCTAD)、聯合國發展計畫署(UNDP)、國際貿易中心(ITC)、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世界銀行(World Bank)等,其中尤以強化與IMF與World Bank的合作為現階段的協調核心。積極參與國際組織是台灣重要的外交利益,WTO強化與其他國際組織協調與合作,有助於台灣以WTO會員國或計劃參與者的身分,加入各項協調運作,本文將介紹WTO與布列敦森林體制互動的現況,以供關心WTO與國際組織議題的讀者參考。 - 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WTO中心 吳巨盟輔佐研究員 -一、WTO進行國際組織協調的背景   國際關係的研究學者普遍認為隨著全球化的發展,使得國際組織正徘徊在傳統的國家中心需求與全球體系的需求之間。因此,國際組織的角色與功能也隨之改變,國際組織一方面是主權國家尋求國家利益的工具,但另一方面,隨著全球化議題的產生,各國際組織亦必需尋求共同的治理規則,以發揮綜效,並朝向建構一個全面性的國際經貿決策體制(regime)。作為全球最重要的經貿組織,WTO在其設立法源之「馬爾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第三條條文中即明文規定「為使全球經濟決策能更為一致,WTO應於適當情況下,與國際貨幣基金、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及其附屬機構合作」;又第五條亦明定「總理事會應進行適當之安排,以與其權責與WTO有關之其他政府間組織、非政府間組織有效合作或進行諮商」,賦予WTO與其他國際組織協調與合作之法源。近年來,隨著市民社會(Civil Society)的興起,為順應要求WTO加強民主化、透明化之呼聲,並化解各界對貿易自由化的疑慮與不滿情緒,與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NGO)的合作也成為其國際組織協調工作重要的一部份。   從國際組織與國際法的觀點來看,WTO前身「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因屬各國所簽署的「國際協定」,因此GATT僅具「準國際法人」資格,對其自身運作及發展形成一定之障礙,亦限制了與其他國際組織或國家、企業、自然人間發展法律或契約關係。直到1995年WTO取代GATT,獲得國際法人(international person)地位後,才具備獨立對外締約、行使職權及承擔國際權利與義務之資格。此種國際法人資格使得WTO可以透過「組織對組織」的方式對外建立各種合作、交流及夥伴關係,這也是WTO與其他國際經貿組織互動頻繁且重要性日增的一大原因。   目前WTO除以「觀察員」身分參加聯合國、聯合國貿易發展委員會(UNCTAD)、國際貨幣基金(IMF)、世界銀行(World Bank)、世界農糧組織(FAO)、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等重要經貿組織外,基於經貿事務之關聯性或延伸性,關於組織業務執掌或管轄重疊或相關聯之情形,在GATT及WTO相關協定中不乏明文規範應尊重或配合相關國際組織之規定者,在全球化以及貿易事務衍生之相關事項日趨繁複之趨勢下,WTO與環保、勞工、標準、衛生等國際專門組織建立之關聯性日深,已與各類組織建立密切之互動關係。不過目前WTO與IMF及World Bank所謂布列敦森林體制(the Bretton Woods System)的合作更為現階段協調的核心。 二、WTO與布列敦森林體系的關係   WTO、IMF與World Bank原本是1947年布列敦森林體制所規劃成立的國際體制,具有密切的歷史淵源。由於WTO前身GATT之適用法律基礎係臨時性質,僅為一個多邊協定並無獨立國際法人地位,亦不是一個正式的國際組織,但從其創立的背景、與聯合國的關係以及締約國之間的合作程度來論,其性質原本應與聯合國的專門機構相似。在1995年11月3日WTO秘書長與聯合國秘書長簽訂的「與其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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