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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與大股東應行注意之證券-臺灣證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與
大股東應行注意之證券市場
規範事項
臺灣證券交易所編印
中華民國年月修訂版
目錄壹、公司負責人的定義、資格、基本權利及責任 3
貳、有價證券的募集與發行 26
叁、製作及交付公開說明書 39
肆、對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大股東行使歸入權及禁止內線交易 40
伍、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大股東股權變動、質押申報及公告的責任 50
陸、競業及雙方代理的限制或禁止 56
柒、財務報告的申報及公告的責任 56
捌、資訊揭露 59
玖、上市公司有價證券的初次上市、停止買賣、變更交易方法及終止上市有關規定 72
拾、召集股東會應注意的事項 84
拾壹、盈餘分派 87
拾貳、接受金管會檢查及提出有關資料及報告的義務 89
拾參、其他應注意的事項 91
拾肆、重大罰則 95
拾伍、建議參考的法令 103
壹、公司負責人的定義、資格、基本權利及責任
概論
依公司法第條規定,公司負責人分:
當然負責人
此指公司法定必備之業務執行機關及代表機關。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職務範圍內的公司負責人
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公27I),因唯有自然人方能為實體行為,故政府或法人雖可充任董監,但因其非行為實體,故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公27I但書),且其代表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公27III),又政府或法人對其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公27IV),以維護交易安全。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公27II II)
與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責任之非董事
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然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公8III)
董事與董事會
總說
股份有限公司係以聚集多數人之資金,形成大資本為目的。因此在股東人數眾多之情形下,實不利使每一位股東參與公司之經營,故公司之經營,須設法定業務執行機關司始可,此即所謂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分離,亦即股份有限公司本質之所在。依公司法之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公202)。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人(I),並由董事會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任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公208I、II、III)。換言之,現行公司法參酌美日諸國立法例,確立董事會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必備之集體業務執行機關,賦予公司業務執行之決定權。
董事的任期
董事任期不得逾年,但得連選連任。董事任期屆滿,董事,,自期限屆滿時,當然解任)。因公司經營權之爭致遲遲未為改選之例,為保障股東之權益,健全公司業務之經營,爰規定自期限屆滿時,當然解任。
董事之任期亦為章程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公129),故亦應於章程中載明,否則將導致章程無效。
董事的資格
積極資格
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應取得下列專業資格條件之一,並具備年以上工作經驗:(1)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2)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3)具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4)不得有公司法第條各款情事之一或第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再者,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應於選任前年及任職期間無下列情事之一:(1)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2)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之子公司之獨立董事者,不在此限。(3)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以上或持股前名之自然人股東。(4)前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5)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以上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或持股前名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6)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以上股東。(7)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或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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