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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中关村转增股本试点政策-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3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税局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3〕2298号) 财税[2013]73号文件政策内容 对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股东转让股权时,尚未缴纳的分期缴纳税款,应在转让时一次性缴纳。 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政策亮点 分期缴纳税款减轻了个人股东在转增股本时一次性纳税的负担,缓解了企业和个人现金流问题。 企业破产后,免除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尚未分期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解决了持股股东对企业经营预期的后顾之忧。 企业范围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登记在示范区内; 2.实行查账征收的方式; 3.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 4.上年度的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 5.上年末的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6.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 政策执行期限 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经有关部门批准获得转增股本的股东,可享受上述延期纳税的优惠。 分期缴纳税款审核申请 纳税人提交申请时限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转增股本变更登记的次月10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 纳税人提供资料 出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 提交:(1)《中关村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表》(企业信息表)(一式两份)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分期缴纳税款审核申请 税务机关工作要求: 即时办理 对于资料齐全、填写规范的,在《中关村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表》(企业信息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将报告表返还企业一份,同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对于资料不全或填写不规范的,使用《税务事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分期缴纳税款期间扣缴税款 纳税人提交申请时限 每次扣缴个人股东分期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次月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确认。 纳税人提供资料 提交:《中关村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表》(个人纳税信息表)(一式两份) 分期缴纳税款期间扣缴税款 税务机关工作要求: 即时办理 对于资料齐全、填写规范的,将《中关村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表》(个人纳税信息表)与《中关村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表》(企业信息表)一并归档。 对于资料不全或填写不规范的,使用《税务事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企业破产不予追征尚未缴纳税款 纳税人提交申请时限 注销税务登记前,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 纳税人提供资料 出示:(1)人民法院关于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决书和破产清算报告原件 (2)除公司(企业)章程和验资证明外,其他能够证明股权原值的资料原件 提交:(1)《中关村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破产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报告表》(一式两份) (2)人民法院关于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决书和破产清算报告复印件 (3)公司(企业)章程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验资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或其他能够证明股权原值的资料复印件 企业破产不予追征尚未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工作要求:自受理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 受理 对于资料齐全、填写规范的,在《中关村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破产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报告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材料转至办理人员审核。填制《受理通知书》送交纳税人。 对于资料不全或填写不规范的,使用《税务事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审核 办理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对《中关村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破产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报告表》进行复审,对于符合规定的,签署意见后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对不符合规定的,中止审核将材料退回受理人员,受理人员通知纳税人并告知原因。 送达 受理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完毕的《中关村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破产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报告表》送达纳税人,同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实例操作 某高新技术企业注册登记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的方式。企业共由三名个人股东A、B、C投资1000万元成立,持股比例分别为50%、30%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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