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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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中邮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年月 目 录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0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5 九、基金收益分配 31 十、基金信息披露 32 十一、基金费用 34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37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9 十五、禁止行为 42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4 十七、违约责任 46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7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48 二十、其他事项 49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50 鉴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基金; 鉴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住所60号首钢国际大厦10层 办公地址:60号首钢国际大厦10层 邮政编码:100082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时间:20065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2006】23号 组织形式: 注册资本:1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号A座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成立: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 注册: 存续期间: 经营范围: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 5、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 6、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质押及买断式债券回购; 7、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当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变更时,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20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的存款银行须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本基金存放在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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