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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格不當限制競爭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報告人: 劉彩霞 100年8月 大綱 一、準備招標文件 二、資格限制競爭 三、規格限制競爭 四、押標金保證金 五、決定招標方式 六、刊登招標公告 七、領標投標程序 八、開、審、決標程序 九、可能有圍標之嫌或宜注意之現象 十、履約程序 一 準備招標文件-1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未繳交差額保證金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 最低標報價偏低,經機關認定有顯不合理,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但最低標未於機關限期內提出說明或擔保,則機關即通知該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予以停權? 一 準備招標文件-2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法6) 案例:旅遊招標之投標廠商資格,應注意「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條所訂旅行業種類及其經營業務之規定。(違6-1,37) 案例:限定美、日、英、法、德五國產品,排除我國廠商之產品參與競標。(違6-1,26-3) 6-1案例 案例:某縣府為增裕縣庫收入,擬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承攬契約印花稅票應於貴縣繳納,是否有違政府採購法令? (違6-1) 案例: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須於簽約前提供原廠保固證明書正本(違6-1) 案例:招標文件要求廠商填具「絕無通同作弊壟斷標價,或借用證照、圍標等違規不法情事」等切結書 不當增列法規所無之規定,例如:規定標封封口蓋騎縫章,否則為無效標;規定投標文件逐頁蓋章,否則為無效標。 招標文件中之履約條款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例如:履約期限過短;逾期違約金過高 一 準備招標文件-3 分批辦理或分別(案)辦理? 一 準備招標文件-4 擅改法律文字,例如:更改或增列 GPL31-2、101、103之文字。 違反法規規定,例如:對於機關之決定不得異議。 未預為防範問題之發生,例如:履約期限為日曆天者未載明特定假日是否計入;未規定廠商投保必要之保險 。 不當限制競爭,例如:限廠商代表於開標當時必須攜帶與投標文件所用相同之印鑑,否則無權出席。 製造不必要之陷阱,例如:可在標價欄位印上「整」字卻不印,而規定廠商未寫「整」字即為無效標。 以單價決標者,未載明預估數量或採購金額上限。 二、資格限制競爭-1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基本資格: 一般採購案 特定資格: 特殊或巨額採購 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 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36 , 37) 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GPL第50條規定辦理 。 基本資格 與招標標的有關 廠商設立、登記證明 廠商納稅證明 加入 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與履約能力有關 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廠商信用證明 特定資格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相當經驗或實績 相當人力、財力、設備等 履約期間逾一年之勞務採購,其以提供勞力為主,且工作內容重複者以第一年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 二、資格限制競爭-2 廠商應提資格證明文件,以影本為原則 特定資格之訂定,應先評估可能符合之家數,並檢討有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 廠商之設立地或所在地,不應予以限制 財務、商業或技術資格條件,應就國內、外之商業活動為考量,不以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完成者為限 採購之截止投標日為99年1月5日,廠商檢附98年7-8月稅捐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投標,是否合於規定? 二、資格限制競爭-3 案例:○○學校「 ○○校區中正堂、中興堂內部舞臺專用特殊燈光、音響設備更新及懸吊設備檢修、翻新工程-規定資格證明文件之影本須加蓋規劃設計印鑑章及負責人印章並書寫「與正本相符」字樣以資確認及保證。 案例:比價廠商得由負責人或授權之代理人(代理人到場須檢附授權書)出席,並攜帶有關廠商資格證明文件及相關證明文件正本(俾便必要時核對)。 二、資格限制競爭-4 案例:對於機電及空調廠商之特定資格實績規定:「直接承攬軍公教(公法人)為限」,與「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14牴觸。 案例:某購案預算金額為600萬元,規定: 廠商實收資本額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 廠商最近5年內(以開標月份向前推算)承包國內電腦資訊系統(含軟體)個案實績200萬元以上,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 二、資格限制競爭-5 案例:某採購案預算金額為3,000萬元,規定廠商資格實收資本額「350萬元」; 「單次契約金額達1,500萬元以上,或累計金額達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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