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解读-省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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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解读-省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解读 (含2013年度汇缴注意事项)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所得税处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汇算清缴前期准备工作 汇缴范围、申报资料下载、涉税事项办理 2、汇算清缴收益类新政 收入确认条件、收入确认时点、特殊行业规定 3、汇算清缴扣除类新政 总局公告、行业差异、税前扣除凭证 4、汇算清缴优惠类新政 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技术转让免税、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2月份,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纳税辅导,完成年度会计核算工作; 3月份,对涉税事项进行申报、备案、审批、鉴证; 3-4月份,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并清缴税款; 5月份,对税务机关反馈的申报质量信息,进行排查,如有错误更正申报; 6-12月份,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评估和专项检查。 汇算清缴前期准备工作 汇缴范围 2013年度内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 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征管的居民企业(包括跨地区经营汇总企业的分支机构), 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无论盈利或亏损,无论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不包括定期定额核定征收)均应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前期准备工作 汇缴时间 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 2013年期间停业、非正常、注销? 2013年开业的,2014年办税务登记?营改增前成立的企业? 2013年定期定率核定征收?定期定额核定征收? 汇算清缴前期准备工作 跨省总分机构汇缴范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年度税额,扣除已预缴税款,计算应补退税款,分摊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总:预缴+总汇分缴 分:预缴+不汇分缴 汇算清缴前期准备工作 省内跨市总分机构汇缴范围 《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省国税、省地税公告2013年第12号 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总:预缴+总汇分缴 分:预缴+不汇分缴 汇算清缴前期准备工作 市内跨区县总分机构汇缴范围 《关于巢湖区划调整后有关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合地税函【2011】232号) 从2012年度起,对于市内跨区、县(市)经营设立总分支机构的企业由总机构在所辖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分支机构不实行就地预缴,也不进行企业所得税税种鉴定,已作鉴定的应及时调整。分支机构实现税收对当地财政利益有较大影响的,报经市局研究,可适当调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总:预缴+汇缴 分:不预缴+不汇缴 汇算清缴前期准备工作 二级分支机构的判断 1、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2、无法提供,应在第一次预缴申报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复印件、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支持有效证明的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 3、均无法提供的,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汇算清缴前期准备工作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2010]129号) 对外来建筑施工单位以总机构名义进行建筑施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建筑安装业的预缴与汇缴 1、总机构:预缴、总汇分缴 2、二级分支机构:按分配表预缴、不汇分缴 3、总机构项目部:按项目收入的0.2%计算预缴,并在总机构抵缴。 4、二级机构项目部:不预缴不汇缴 4、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分配表)的二级分支机构:视同独立纳税人预缴、汇缴。 5、 无法提供有效证据的项目部(外经证):视同独立纳税人预缴、汇缴。 6、独立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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