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問答手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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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問答手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

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問答手冊 行政院金管會99.7.20金管保財字第09902505760號函准予備查 行政院金管會100.4.18金管保財字第10002506480號函准予備查 前 言 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以下簡稱本守則)制定之主要目的係在於提供保險業建立風險管理機制所需之實務參考,期能協助落實風險管理,以確保公司之資本適足與清償能力,並健全保險業務之經營。然因保險業各公司規模大小不一,業務種類各異,所面臨之主要風險亦有所不同,雖然風險管理之概念已逐漸受到重視,但若要實施全面性或整合性之風險管理,不論是在現行組織架構與人員專業訓練方面,或是在各項風險管理制度與風險衡量技術上,仍有許多尚待努力之空間。因此本守則內容即以「應」或「得 (宜)」作為保險業在自發性執行風險管理各項業務之參酌標準。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8年12月31日金管保財字第09802512072號函所示,本守則有關「應」、「得」、「宜」之定義及未來施行之方式,說明如下:對於帶有「應」字之條文,係指保險業在現階段即應達成或在鼓勵市場自律期間可能逐步達成者,此部分必須於今(99)年底全面落實,且將自明(100)年起列為主管機關依法實地查核之項目。至於帶有「得」或「宜」字之條文,其雖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實務上仍有些許程度上之差異,是保險業仍需努力之處。「宜」為建議公司執行之項目,需要循序漸進並在短期內將提升為「應」達成者。「得」字係指公司可視本身業務性質、規模及風險狀況,選擇是否採行該項措施者,將來也需要檢討並視情況提升為應執行項目。 為能增進保險業現階段之實務運作效能,爰編製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問答手冊(以下簡稱QA),除對本守則之部分內容補充說明並提供建議採取步驟外,在實務適用上也輔以範例解釋,以作為保險業者目前在實際執行風險管理事務之參考。QA之編排係依照本守則各章標題,依序將部分條文可能產生之疑義以問答方式說明,之後將視實際需求增列或調整相關擬答內容,未來且將根據本守則修正後內容予以更新。 一、總則 Q1.1: 風險係指對實現保險業營運目標具有負面影響之不確定因素,何謂「不確定因素」(1.2)? A: 所謂「不確定因素」係指會影響保險業能否達成營運目標的因素,且該因素具有「不確定性(uncertainty)」。而所謂「不確定性」則可能為該因素(或所涉及的事件)是否發生(機率)、該因素(或所涉及的事件)發生所造成衝擊程度的大小(幅度),或該因素(或所涉及的事件)發生的時間點等。 Q1.2: 保險業為執行風險管理政策所建立之作業流程及管理辦法,應予以文件化,何謂文件化?目的為何 (1.8及4.5.5)? A: 所謂文件化係指以書面或電子檔案格式保存於公司各單位進行風險控管作業有關之資料。文件化的目的在於: 協助高階主管人員進行有關風險管理的覆核及決策。 向各利益關係人(stakeholder)說明風險管理機制的適當運作。 協助風險監督程序的進行。 留下已執行風險管理流程之佐證文件,並提供稽核軌跡。 建立組織內有關風險管理的知識及資料庫。 協助組織內進行風險資訊的溝通。 二、風險治理 Q2.1: 風險管理相關專業訓練的認定標準及外商公司適用的作法為何 (2.2.3_1)? A: 對於風險管理相關專業訓練的認定標準可以為: 外部開辦的風險管理相關課程或研討會,留存報名文件或收據影本等相關文件以茲證明; 公司內部自行舉辦的風險管理相關訓練,留存簽到紀錄或相關資訊以茲證明。 且皆可以為本人直接、或藉由視訊、網路等方式參加。 前項標準同時適用外商及本國公司。 Q2.2: 本守則2.2.3_3風險管理最高主管所指為何? A: 風險管理最高主管係依公司有無風控長(Chief Risk Officer,CRO)之職級而定,若有則為CRO,若無則為風險管理單位主管之直屬主管。 Q2.3: 根據本守則2.3風險胃納及限額的相關規範,保險業在實務上如何訂定風險胃納與風險限額? A: 以下訂定方法僅供參考,實際做法仍需視各公司狀況而訂。 保險業在考量風險胃納時,得予以量化,惟亦得不予量化而將其分成高、中或低等類。此舉在反映保險業追求成長與報酬之目標,並試圖與風險取得平衡。風險胃納可以質化方式或其他綜合性指標表達,例如公司的股價影響、公司形象、信用評等結果等。 若以量化方式表達(Quantitative Statements),則例如盈餘波動的程度、最大可能的損失、RBC(或RBC ratio)的目標、所需要的經濟資本等。以壽險業為例,所使用的方法可以為(產險業亦可參酌本方法的精神): 方法一:以RBC(或RBC ratio)的目標值來定義所謂的風險胃納,亦即保險公司得以RBC所計算的風險資本總額(未乘以K值)不超過自有資本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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